【衡陽市】城鄉規劃行政技術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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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衡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并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衡陽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參照本準則執行)。各縣(市、南岳區)的各項建設工程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依據相關規范,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三條 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下同)、提出規劃條件、城鄉建設用地規劃以及建設工程規劃的審批,均應符合本準則。
2第二章 建設用地控制
第二章 建設用地控制
第四條 根據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用地分類劃分為城鄉用地分類、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兩部分。按照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執行。
第五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性質必須符合衡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并考慮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準的詳細規劃,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無詳細規劃的,按本準則《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附表一)的規定執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應由市城鄉規劃局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以及周邊環境和外部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
第六條 凡需要改變建設用地使用性質,且超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兼容性范圍的,應當先申請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再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又確需建設的地塊,建設用地應按本準則《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附表二)的規定,提出規劃條件。
第八條 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紅線的劃定,應當以現狀實測地形圖為依據,根據城鄉規劃要求、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有關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規定等因素綜合確定。
用地界線的確定,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規劃用地界線、拆遷范圍線必須閉合并盡可能的與詳細規劃所劃分的地塊相統一。
(二)地塊形狀,除考慮地形、地貌、土地權屬等條件外,盡可能規整,對不規整的用地應予調整。
(三)位于規劃道路兩側的建設項目,必須負責征用并拆遷臨街面長度對應的規劃道路用地的50%,或者(即)征用并拆遷至道路中心線(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須按規劃建筑征用或拆遷不小于周邊規定間距用地范圍的50%。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用地面積包括建設項目自身用地面積和代征用地面積,各部分用地面積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中明確。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綠地、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條 除公益性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外,建設項目建筑基地用地面積必須滿足建設項目獨立建設的最小用地規模的要求。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規定面積的,不得單獨規劃建設。
建設用地未達到前款規定最小面積的,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妨礙城鄉規劃實施的,經市城鄉規劃局核準,可單獨規劃建設:
(一)相鄰土地已完成建設的或為既有道路、河道等類似情況的,確實無法與周邊土地調整、合并的建設項目;
(二)因街區劃分、危舊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三)街道、社區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轉站、公廁、燃氣調壓站、變配電房、泵房等涉及社會公益性的建設項目。
(四)棚戶區改造、市政重點工程拆遷安置等其他特殊情況,確實難以達到以上規定的。
第十一條 軍事禁區周邊的建設用地應符合有關技術規定,并征得軍事管理部門的同意。
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建筑容量(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下同)按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按本章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附表二)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設用地。
(一)當建設項目包含兩個(含兩個)以上不同用地性質的地塊時,宜分別確定建筑容量指標。
(二)對于混合類型的建設項目,在符合相關規范的基礎上,由市城鄉規劃局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準則確定建筑容量指標。
(三)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四)對未列入《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附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幼托、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市政公用設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范或詳細規劃執行,但不得大于(附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標。
第十四條 原有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達到或超過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擴建。建設用地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標雖未超出規定值,但其擴建會破壞空間環境的應禁止建設。
4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十五條 建筑間距必須符合消防、衛生、安全、環境保護、通風、工程管線敷設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本章規定。 第十六條 建筑間距按地區分類控制。
(一)建筑間距I類地區:一般控制區,除建筑間距II類地區以外的控制區。
(二)建筑間距II類地區:三江六岸兩側150米范圍以及衡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公共綠地、廣場等周圍200米范圍,風景名勝區、紀念地、生態風光地等。
第十七條 低、多、中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建筑間距按下表控制:
注:①表中0°指正南北向,角度指南偏東(西)的方位角。
②H指建筑高度,當方位角≤45°時為南向建筑高度,當方位角>45°時為相鄰較 高建筑的高度,方位角是指遮擋建筑的方位角。
③最小距離:9米。
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建筑間距按下表控制:
1.對按上述規定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以及管線等要求的,按相關規范規定要求控制,并由市城鄉規劃局核定。
2.相對建筑山墻有居室窗戶的,其建筑山墻間距應在上表的基礎上增加3(2)米,并滿足消防間距要求。
(五)新建居住建筑底層有非住宅用房的,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間距。 第十八條 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
高層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2小時(有效日照時間帶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同時高層居住建筑必須進行日照分析。
(一)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建筑間距按下表控制:
注:①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西)的方位角;具體是指遮擋建筑的方位角。
②H:建筑高度,當方位角≤45°時為南向建筑高度;當方位角>45°時為相鄰較高建筑高度。
③高度超過100m(含100m)的高層建筑的間距,根據規劃要求及實際情況由市城鄉規劃局確定。
(二)高層居住建筑與低、多、中高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建筑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向范圍的低、多、中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本條第(一)項(方位0°~45°)的規定控制;
2.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南向范圍的低、多、中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按 南側低、多、中高層居住建筑高度計算,其最小值為13米。
3.兩幢建筑互為遮擋建筑時,分別計算間距,取較大值。
(三)高層居住建筑與低、多、中高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建筑間距按下表控制,其最小值為13米:
(五)高層居住建筑與低、多、中高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但山墻有居室窗戶的,其間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九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居住建筑南側,或位于東西向(偏東西)布置居住建筑東西側的,居住建筑為被遮擋建筑,其間距按居住建筑間距執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居住建筑東、西側的:
1.建設多層建筑時,應滿足消防間距,且應不小于6米。
2.建設高層建筑時,除應滿足居住建筑規定日照要求外,且應不小于13米。
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向的,按第二十條執行。
第二十條 非居住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在滿足各專業規范要求的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非居住建筑與高層非居住建筑間距按第十八條㈠、㈣項控制。
(二)高層非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第二十條控制,最小值為15米。
(三)多層非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間距按第十九條控制,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0米。
(四)低層非居住建筑與低、多、中高層、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且其最小值為7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間的山墻間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必須滿足消防間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高層建筑為遮擋建筑,且主要朝向建筑面寬超過45米,應以日照分析結果為依據,合理確定與被遮擋物之間的距離,其離界距離至少應按確定間距的一半進行控制。
第二十二條 高層建筑與其正北側投影范圍外東西兩側住宅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層建筑,間距不應小于24米或住宅主朝向與高層建筑正午投影范圍正面相對的,間距不應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條 當兩棟建筑之間有地坪高差,且高差達到2米以上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建筑間距進行增減, 增減后的間距不低于9米。高層建筑將其地形高差計入建筑高度進行計算。
第二十四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以及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校教學樓與相鄰建筑的間距,須在同類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間距要求上提高20%,同時須滿足各專業規范要求。
第二十五條 工業、倉儲、市政及特殊用地內建筑間距按相關的消防、環保、衛生和安全的有關規定控制。
5第五章 建筑退讓與離界
第五章 建筑退讓與離界
第二十六條 沿建設用地邊界(用地紅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體、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與離界距離必須符合消防、安全、防汛、環保和空間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線(用地紅線)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相鄰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計算離界距離,各退夠規定距離,并符合采光、衛生、安全要求。
(二)各類建筑的離界距離,按下表規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離。
(三)建設用地邊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須符合本條第(二)項《建筑離界距離控制表》的規定外,應同時符合第四章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
(四)建設用地邊界緊鄰公園、綠地、廣場、水面等開敞空間時,有詳細規劃的,按詳細規劃確定離界距離,無詳細規劃的各類建筑的最小離界距離不小于本條第(二)項《建筑離界距離控制表》中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離界距離規定,并由市城鄉規劃局核定。
(五)1.毗鄰用地建設,建設用地邊界(用地紅線)為非規則線型或與建筑長邊不平行,應根據第四章規定設定建筑位置,本著利益均衡原則,在雙方用地單位同意的前提下合理分攤離界,但其最小離界距離不得小于本條第 (二)項《建筑離界距離控制表》中的最小距離。
2.建筑后退用地邊界地距離和建筑間距應同時符合規定。因用地條件限制不能同時符合規定的,經與相鄰地塊產權人協議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準,在確保滿足建筑間距的條件下,可適當縮減用地邊界后退距離,但必須符合消防規定。
(六)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的住宿樓以及幼兒園、托兒所、大、中、小學教學樓等增加的建筑離界距離應留在自身用地紅線之內。
(七)危險品庫、油庫、液化氣瓶庫、加油站、加氣站及其它危及四鄰安全的建(構)筑物,其安全防護距離應留在自身建設用地范圍內。
第二十八條 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距離最小值為4米;后退相鄰建設用地和已建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離)的0.7倍,且其最小值為4米;當城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觀道路的環境綠化等有特殊要求時,地下建筑物的離界距離應符合相應要求。
第二十九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按下表控制執行,同時應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設有綠化帶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綠化帶的距離按下表控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規劃寬度30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應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6米以上的后退距離(從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切點的連線算起)。 第三十三條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臨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除必須滿足人流集散,停車泊位、環境景觀等要求外,不得小于20米,并應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車場地。 第三十四條 沿江河兩岸興建建筑物應符合《衡陽市城市防洪總體規劃》等規劃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構)筑物。
(二)在按照市水利主管部門認可的防洪標準渠化后的河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邊線與渠壁外側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有專門規定的地段,按其規定執行。
(三)建筑物后退防洪堤背水坡堤腳的距離控制在30m以上;經過城鎮的堤段,經市城鄉規劃局商市水利主管部門論證同意,也不得低于15米。
(四)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市政公用設施,須經市城鄉規劃局商市水利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同意,同時應符合有關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沿鐵路兩側布置建筑物,除應符合鐵路專業規范要求外,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1.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2.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3.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4.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二)鐵路彎道處興建建設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滿足行車視距要求并經鐵路管理部門審核后確定。
(三)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大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鐵路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符合鐵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建筑物與擋土墻、護坡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內的擋土墻與住宅建筑的間距應滿足住宅日照和通風的要求。
(二)高度大于2米的擋土墻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筑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米,其下緣與建筑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米3米。
6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七條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景觀、消防、防災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和軍事工程等設施周圍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設施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確定的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和建筑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要求執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視建筑空間環境、天際輪廓線等要求決定。
第四十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一般控制在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離(S)之和的1.5倍。
即:H≤1.5(W+S)。
(二)建設用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建筑高度應按路幅窄的道路確定,建設用地臨兩條以上城市道路,且道路標高不一致時,以低標高道路作為參照,計算建筑層數與高度。
(三)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物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物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L——建筑基地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W——道路規劃紅線寬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離。
計算方法詳見附圖(六)與附圖(七)。
第四十一條 建筑物緊臨廣場、電力線保護走廊的,在計算建筑高度時,可將廣場、電力線保護走廊的二分之一寬度計入道路規劃紅線寬
7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四十二條 城市主干道上的重要交叉口應修建地下人行通道或過街天橋。其設計應符合城市景觀和無障礙設計的要求,并與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密切結合;其出入口處應規劃人流集散地。
第四十三條 建筑基地機動車出入口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主道設置出入口,可在快速路輔道設置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設置出入口。
(一)應在基地周邊較低級別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級的道路上開設2個或2個以上的機動車出入口時,應當按照道路等級由低到高的順序安排。
(二)距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規劃紅線交叉點計算起應不小于80米,距城市支路、小區道路交叉口的距離可以適當減少。
(三)停車場出入口道路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其變坡點不得占壓道路規劃紅線和建筑退讓范圍。
(四)地塊出入口距離公交站臺邊緣不應小于10米,距橋梁、隧道、立體交叉口的起坡點不宜小于50米。
(五)相鄰地塊機動車出入口間距(出入口中心間距)不大于50米的,宜共用機動車出入口,寬度應不大于12米。
第四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結合城市總體布局、道路交通組織和交通流量以及環保要求等,合理分布。停車場的出入口應設在次干道或支路上,離交叉口的距離應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范。不得設在人行橫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橋隧引道處。
第四十五條 公共汽車停靠站應按照公交線路規劃布局,市區間距一般為500~600米,近郊區間距一般為800~1000米。城市主次干道上停靠站應采用港灣式布置,不應占用車行道,在建設有輔助道路的城市快速路上,停靠站必須設在輔道內。同側停車港的間距宜為500米至800米。港灣式停車港直線段長度不應小于25米,寬度不宜小于9米;劃線式停車港直線段長度不應小于15米,寬度不宜小于3.5米。
第四十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中心商業區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項目;
(二)與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鄰的大型公共建筑項目;
(三)體育中心、展覽館、影劇院等瞬間交通流量大的建設項目;
(四)交通樞紐、大型停車場、物流中心等建設項目;
(五)其他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七條 停車場(庫)設置規則:
(一)建筑物配建的停車設施可采用地下車庫、立體停車樓、地面停車等多種形式,每一個地面停車泊位應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設置專用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間任意設置和占用小區出入口通道設置停車位。
(二)旅館、飯店、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學校等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居住小區必須配建或增建相應停車場(庫),其配建指標按《城市建筑工程停車場(庫)配建標準表》(附表八)規定控制。
(三)建筑物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機動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非機動車以自行車為計算當量,各類車輛的換算系數應符合國家現行規范的規定,停車位面積應按以下確定:
小型汽車露天停車場 25~30平方米/車位; 小型汽車室內停車庫 30~35平方米/車位; 小型汽車路邊停車帶 16~20平方米/車位;
(四)已建成的老舊小區或單位在原停車場(位)無法滿足停車需求時,在其用地范圍內,可插建立體停車場(庫),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在滿足消防、環保、交通等前提下,其建筑間距和退讓距離可適當減小。
(五)物流園區、倉儲區、工業區及專業批發市場等,應設置貨運公共停車場(庫)。貨物裝卸停車設施不應設置在道路以內。
第四十八條 電力線路通道
(一)電力線路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建(構)筑物。
1.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等級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3.電力線路(含架空、電纜)保護區內除電力配套設施外,不得新建、擴建和改建建(構)筑物。
(二)市區內單桿單回水平排列或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規劃走廊寬度,應按下表控制。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上,若需新架設110千伏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力線路,必須進行論證并經市城鄉規劃局審查同意。在城市主干道上,不宜(一律不得)新設架空線桿路。新設置的各種電力變壓器、通信交接箱、燃氣調壓器(箱)等設施,不宜占用現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第五十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公路及規劃道路紅線內敷設市政工程管線,應按管線綜合規劃要求建設。各類管線應平行道路規劃紅線,走向順直,有條件的應考慮建設多種管道(線)共用的地下公用綜合管溝,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市政管線綜合應符合附表三至附表七的要求,并符合有關標準與規范。
第五十一條 管線設置的原則:
(一)在道路中心線以東、以南安排污水管、燃氣管,電信電纜(光纜);
(二)在道路中心線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給水管、電力排管、電力電纜。
(三)管線設置具體規定按有關專業規范執行。
第五十二條 城市環境工程
(一)按照商業、金融業街道:50—100米;主、次干道、有輔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的間距設置廢物箱。
(二)公共廁所
1.公共廁所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1設置在人流活動頻繁的道路沿線、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動場所附近;
1.2設置在進出方便、便于尋找、方便糞便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或抽運之處;
1.3在滿足環境及景觀要求條件下,城市綠地內可設置公共廁所。
2.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內公共廁所的設置標準應符合公共廁所設置標準表的規定;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應結合周圍的用地類別及道路類型綜合考慮公共廁所的設置。
②獨立式公共廁所外墻與相鄰建筑物的間距不應小于5米,周圍應設置不小于3米寬的綠化隔離帶。
(三)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單位或個人修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網,須經市城鄉規劃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定位走線。
(四)城市公共加油加氣站的服務半徑應符合城市加油加氣站布點規劃,其進出口宜開設在次干道上。市區內不得設一級加油站,加油站內的建(構)筑物基地與周圍建筑的距離應符合消防安全規范。 加油站用地面積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2)加氣站宜與加油站、燃氣場地、公交場地等合建。加油加氣合建站另行增加用地面積控制在800平方米至1200平方米。
(3)公共加油加氣站的選址應與高速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相協調。設置在高速公路兩側的公共加油加氣站還應滿足高速公路相關設計規范要求。
(4)沿城市主、次干路設置的公共加油加氣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沿城市支路設置的公共加油加氣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40米。
(5)公共加油加氣站場地建筑密度不應大于30%,容積率不應大于0.6,出入口不得少于兩個,出入口間距不應小于15米。
(五)在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修建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水源保護的規定。
8第八章 綠地控制
第八章 綠地控制
第五十三條 綠化配置應體現地方特色,我市市樹為香樟,市花為月季花和茶花。
第五十四條 各類建設項目綠地率,按下表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單位建設基地內的綠地盡可能集中連片布置,綠化面積(含水面)應與總綠地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用地70%。
2.體育、醫療、衛生、教育、科研設計單位應符合其專業規定要求并不少于60%。
3.其他類別建筑基地30%。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原則上不得毀壞現有城市綠地進行建設。確實需要的,必須按照相關程序報市城鄉規劃局進行規劃審批后,向市綠化主管部門交納綠地占補費。
第五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次干道時,道路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執行;
(一)新建與改建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兩側應設置綠化帶,綠化帶寬度應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總體規劃無要求的,應滿足以下規定:
1.道路寬度大于30米小于40米的,綠化帶寬度不少于10米;
2.道路寬度大于或等于40米的,綠化帶寬度不少于20米。
(二)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于40%。
(三)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30%。
(四)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
(五)紅線寬度小于40米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0%。
9第九章 鄉村規劃控制
第九章 鄉村規劃控制
第五十九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鎮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再編制鄉、村規劃,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管理,并按城鄉規劃和有關控制標準進行建設。該區域內的村民住宅建設應當以村為基本單位實行合理選址、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第六十條 村民住房和拆遷安置房建設實行分區控制管理(見附圖)。
1. A類控制區: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因城市建設需要重點控制區,約260平方公里的區域,必須實行集中聯片,統規統建。
2. B類控制區:武廣高速客運鐵路線、衡棗高速公路、潭衡西高速公路和衡大高速公路圍合的區域范圍內除A類控制區以外的區域,約70平方公里,提倡統規統建,允許統規自建。
3.C類控制區: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除A、B類控制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實行規劃控制,村民自建。
控制區范圍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發展的實際,每五年進行一次調整,由市城鄉規劃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
第六十一條 村民集中建房點規劃應當符合尊重村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節約用地、合理布局、保護自然環境和田園風光、防震減災、改善鄉村生產、生活條件的原則,優先考慮中小學、幼兒園、衛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設施的布局和公用工程設施布局,合理配置商業服務、行政辦公等設施。
第六十二條 村民集中建房點規劃應當同步建設給水、排水、供電、防洪等公用工程設施。有條件的,各種污水應當排入城市市政污水排水管網;沒有條件的,應當設置污水處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六十三條 村民集中建房點規劃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還應當滿足下列規定:
1.房屋外墻垂直投影不得占用道路、綠化、公共活動場地等公共用地,房屋建設退讓鄉村居民點主要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小于10米,退讓高速公路、公路、高壓線、河道等的距離參照本準則有關條款執行。
2.宅基地標準:三人以下戶(含三人),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個,可增加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但不得超過210平方米。
3.住宅建筑面積標準:建筑面積人均不超過55平方米/人,農村村民建房每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米(三人以下戶),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積30平方米,但每戶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4.住宅層高不宜超過3米,其中底層層高可酌情增加,但不應超過3.9米。
5.住宅建筑風格應適合鄉村特點,體現衡陽地方特色,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傳統風貌的建筑。
6.房屋間距控制參照本準則有關條款執行,并符合安全、衛生、消防、日照、通風等要求。
7.村民住房建設用地的多層建筑容積率控制在1.6~1.8之間,高層建筑容積率控制在2.5~4.0之間。
8.城市規劃區內主次道路100米范圍內嚴格控制村民建房,特殊情況確需建房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外沿公路兩側建設應遵從以下規定:
(一)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的下列范圍以內為公路建筑控制區:
1.國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縣道不少于10米;
4.鄉道不少于5米;
5.高速公路(含匝道)沿線兩側自道路紅線60米范圍內,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設置停車場、加油站等服務設施,必須符合高速公路建筑的規劃要求。高速公路連接線兩側自道路紅線50米范圍內為建筑控制區。
在公路建設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城鎮、開發區以及醫院、學校、集貿市場,其邊緣與國道、省道邊溝外緣的距離不得少于50米,與縣道、鄉道邊溝外緣的距離不得少于20米,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開發建設。
10第十章 建筑與環境景觀
第十章 建筑與環境景觀
第六十五條 對城市天際輪廓線予以規劃控制。凡新建、改建和擴建對城市天際輪廓線有影響的建筑物,其高度和體量必須經過多方案比較和嚴格的論證評審。
第六十六條 重要高層建筑及交通流量較大的公共建筑,臨城市道路或其主要出入口處應設置廣場,廣場設置除符合相關規范外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上述建筑的不同性質、規模、用地情況,廣場規模按其建筑基地面積的10%—15%控制取值,其任一方向最小凈寬≥8米,最小實際使用面積≥300平方米。
(二)其地坪標高與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正負1.5米以內(含1.5米)。
(三)廣場延伸至高層建筑或裙房內時,其凈空高度≥5米。
(四)廣場應具適宜的空間形態。
第六十七條 高層居住建筑底層裙房不得連續封閉,臨城市主次干道底層裙房封閉長度不得超過建筑總長度的三分之二。臨街建筑物外立面色彩和裝飾應與環境景觀和周邊建筑環境相協調。
第六十八條 城市街道空調要規范安裝,禁止安裝在人行道上等有礙市民工作和生活的場所。
第六十九條 低、多、中高層居住建筑宜采用坡屋頂形式,臨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宜采用坡屋頂。
第七十條 在城市主干道、重要地段及主要商業街道兩側的商業建筑、高層建筑,應作外墻夜景燈光設計。其設計方案與建筑物設計方案一并審定,一并驗收。
第七十一條 凡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色彩應符合《衡陽城市景觀與色彩總體規劃》。
11第十一章 公共配套設施
第十一章 公共配套設施
第七十二條 居住區和居住小區建設要配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行政管理及市政公用等七類公共服務設施。
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水平,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內容和規模按《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匯總表》(附表九)執行。
舊城改建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可酌情減小配套規模。
第七十三條 項目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含10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5‰的比例配置建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間數不得小于2個自然間,項目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除按照10萬平方米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外,超過部分按超出面積按3‰的比例配置;社區管理用房按總建筑面積5‰比例配建。物業管理用房和社區管理用房應滿足使用要求,宜布置在地面上,且建筑層高不低于2.8米,建筑面積納入容積率計算。
第七十四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12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準則由衡陽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準則若與國家修訂或新頒布的規范相矛盾,按國家修訂或新頒布的規范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2011年10月1日《衡陽市城市規劃行政技術準則》(試行)同時廢止。但此前已取得“一書三證”并在其有效期內的建設工程仍按原審批執行。
13附錄一 計算規則
附錄一 計算規則
一、建筑容積率計算
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
建筑容積率計算公式:FAR=S1/S2
其中:FAR—建筑容積率,S1—總建筑面積,S2—建設用地面積。 總建筑面積是指建設用地內的各類性質建筑面積總和扣除地下建筑面積后的建筑面積(地下建筑是指建設用地范圍內,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設計標高以下且周邊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該部分的建筑面積即為地下建筑面積)。
(一)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GB/T50353—2005)計算出的總建筑面積中,以下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積,當地下室作為商場或其他營業性公共場所的,應單獨列出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但需滿足交通、消防等方面要求;
2.首層架空部分只作為綠化、停車、公共活動使用時的建筑面積;
3.給城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建筑面積;
4.地上建筑作為停車場(庫)的建筑面積(專用停車場除外); 5.設備管道層、避難層。
(二)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不計入面積的項目:
1.建筑物內的設備管道夾層;
2.建筑物內分隔的單層房間,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3.屋頂水箱、花架、涼棚、露臺、露天游泳池;
4.建筑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5.勒腳、附墻柱、垛、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墻、空調室外機擱板(箱)、飄窗、構件、配件、寬度在2.1米及以內的雨蓬以及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挑陽臺、挑廊;
6.無永久性頂蓋的架空走廊、室外樓梯和用于檢修、消防等的室外鋼樓梯、爬梯;
7.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8.獨立煙囪、煙道、地溝、貯油(水)罐、氣柜、水塔、油(水)池、貯倉、棧橋、地下人防通道、地鐵隧道。
(三)空中花園建筑面積按全面積計入容積率。
(四)飄窗的窗臺高度(窗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不應小于0.45米,高度不應大于2.2米,進深(自外墻外緣至飄窗外邊線)不應大于0.6米。 當飄窗窗臺高度小于0.45米或進深大于0.6米,且飄窗窗臺上方空間的結構高度不小于2.2米時,按挑出外墻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五)陽臺
建筑物的陽臺,不論是凹陽臺、挑陽臺、封閉陽臺,不封閉陽臺,在計算容積率時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容積率。居住建筑每層陽臺(含各類形式的陽臺、露臺、入戶花園、空中花園、活動平臺等非公共活動空間)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應超過該層建筑水平投影面積的15%,進深不應大于2米;商業、辦公、酒店等公共建筑的每層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該層建筑水平投影的10%。如超出,則超出部分應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上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自然層的有頂蓋陽臺參照執行。
二、 建筑密度計算
在規劃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規劃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建筑基底面積是指建筑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筑外墻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它一般的計算規則是:獨立的建筑,按外墻墻體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門廊、門廳等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有立柱或墻體落地的凸陽臺、凹陽臺、平臺均按立柱外邊線或者墻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4米的懸挑不落地的陽臺(不論凹凸)、平臺、過道等,均不計算。
建筑基底總面積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積總和。
三、 綠地率的計算
在規劃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綠地面積總和與規劃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綠地面積一般的計算規則是:
(一)宅旁(宅間)綠地、院落式組團綠地、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起止界的計算:
1.綠地邊界對宅間路等內部道路算到路邊,對有明確紅線的組團或以上道路算至紅線;
2.距建筑物外墻腳1.5米;
3.算至用地紅線或圍墻;
4.組團綠地中,作為景觀組成部分的小品、亭臺、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計入綠地面積計算,但綠化面積不得小于組團綠地面積的70%。
(二)停車場綠地面積計算:滿足以下規定的前提下,可將室外停車場用地面積的10%計入綠地面積:
1.停車場(位)用地全部為植草磚鋪地;
2.停車場(位)用地內平均每個車位一棵樹(喬木、胸徑≥10厘米)。
(三)地下室屋頂綠化覆土厚度不小于1.0米時,其實際綠化面積計入綠地面積計算。
四、建設用地面積:是指扣除各類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公共用地的面積(如城市代征道路、綠地、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后的凈用地面積。
五、 層數計算
1.復式、錯層等變層高住宅的層高設計與計算應嚴格執行《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3.6節的有關要求,設備層≥2.2米計入層數; 2.架空層高度參與建筑間距計算,當層高超過2.2米以上計入層數。
六、建筑間距計算
除以下規定外,建筑間距是指兩幢建筑的外墻面之間最小垂直距離。
(一)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間距是指自屋脊線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線至被遮擋建筑的外墻面之間最小的垂直距離;
(二)居住建筑陽臺長度累計超過外墻長度3/5時,間距從陽臺外邊量算,建筑退讓、離界距離參照此條核定;
(三)建筑間距計算應考慮地形因素且須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七、建筑高度計算
在計算建筑間距時,建筑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見圖一);有女兒墻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兒墻頂(見圖二)。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加上檐口挑出寬度(見圖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頂(見圖四)。
(三)水箱、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屬設施,其高度在6米以內,且水平面積之和不超過屋面建筑面積1/8的,不計入建筑高度。但當建筑處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范圍或航空、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工程等有凈空控制區域,其高度計算按有關要求進行控制。
八、沿路建筑高度控制
(一)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H≤1.5(W+S)
見圖五
(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
A≤L(W+S)
見圖六(軸測圖)
圖中斜線部分A為1:1.5(即56.3°)高度角的投影面積。
H1.H2.H3為組合建筑部分實際高度。
2.在實際應用中,為了簡化計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而來的算式和圖七的作圖方法控制建筑高度。
A1≤1.5L(W+S)
式中A1為沿路建筑以1:1(即45°)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積。 見圖七(平面圖)
圖中斜線部分A1為1:1(即45°)高度角的投影面積。 H1.H2.H3為組合建筑部分實際高度。
8.建筑離界圖示
九、開放空間的條件和計算
(一)開放空間是指在建筑基地內,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廣場、綠地、通道、停車場(庫)等公共使用的室內外空間(包括平地和下沉式廣場)。開放空間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沿城市道路、廣場留設;
2.任一方向的凈寬度在8米以上,實際使用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
3.以凈寬1.5米以上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邊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與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內(含±5.0米);
4.提供室內連續開放空間的,其最大高差為-5.0米至+12.0米,且開放地面層;
5.向公眾開放綠地、廣場的,應設置座椅等休息設施;
6.建設竣工后,應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交有關部門管理或經批準由建設單位代行管理;
7.常年開放,且不改變使用性質。
(二)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的計算公式如下:
F=M×N式中:F——開放空間的有效面積,M——開放空間向公眾開放的實際使用面積,N——有效系數。 有效系數(N)按下列條件確定:
1.室外開放空間在地面層的,其地坪標高與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內(含±1.5米)時,N=1.0;
2.室外開放空間在屋面上或為下沉式廣場的,其標高與道路或基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時,N=0.7;
3.提供室內開放空間,其標高與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內,或提供室內連續開放空間,其標高與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時,N=1。
14附錄二 名詞解釋
附錄二 名詞解釋
1 容積率:指一定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
2建筑密度:在規劃項目建設用地內,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規劃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3 綠地率:在規劃項目建設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規劃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4 低層住宅:1層至3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居住建筑。 5 多層住宅:4層至6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居住建筑。
6 中高層住宅:7層至9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8米的(不含6躍7層)的居住建筑。
7高層住宅: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
8高層公共建筑: 除居住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為多層建
筑(含單層建筑),大于24米的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單層公共建筑);
9 超高層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
10 綜合樓:由二種及二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
11 裙房: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的附屬建筑。
12 地下室: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為地下室。
13 半地下室: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為半地下室。
14 設備層: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配變電等的設備和管道且供人員進入操作用的空間層。
15 避難層: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為消防安全專門設置的供人們緊急疏散、避難的樓層。
16 架空層: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17 點式高層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寬小于35米的高層住宅。
18 多、低層建筑長邊:主要功能房間開窗面、陽臺、陰臺設置面以及面寬大于13米的山墻面。
19 多、低層建筑山墻:多、低層建筑面寬不大于15米的短邊。山墻面每層可設置面積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樓梯間窗;面積不大于0.6平方米的衛生間窗、盥洗室窗、儲物間高窗。
20 層高:建筑物各層之間以樓、地面面層(完成面)計算的垂直距離,屋頂層由該層樓面面層(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結構面層或至坡頂的結構面層與外墻外皮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