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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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 言
前言
目前,北京地區規劃設計領域中的規范、標準繁多,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時難以掌握統一的標準,給規劃設計工作和規劃管理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要求,體現公開、公正、透明的審批原則,規范設計市場,便于設計單位規劃設計北京地區的建設工程。我們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結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和管理的實踐經驗,編制了《北京地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則》。
《北京地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則》適用于北京行政轄區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規劃審批。全書分為八章,第一章為用地規劃要求、第二章為建設規劃要求、第三章為北京市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要求、第四章為綠化環境規劃要求、第五章為交通規劃要求、第六章為市政設施規劃要求、第七章為公共設施配套要求、第八章為附則。
在編寫《北京地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則》的過程中,得到了市計劃發展委員會、市教育委員會、市交通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園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排水公司、自來水公司、熱力公司、市供電局設計院、燃氣公司設計院的大力支持。北京市建設設計研究、中國建設設計院、北京維拓時代設計有限公司、清華大學設計研究院、北京建工建設設計研究院、馬建國際設計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總院、中天建中設計有限公司、金田建設設計有限公司、商業部設計院等設計單位也分別提出了寶貴意見。在此,我們深表感謝。
在編寫《北京地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則》的過程中,我們重新學習和理解了各項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同時也深感制定規范統一的規劃設計標準在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規劃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此書雖經過多次討論和修改,但仍會有不妥與疏漏之處。請設計單位在使用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請各位領導、專家批評、指正,以便《北京地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則》能更加完善、準確,更好地為我市的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工作服務。
《北京地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則》編寫組
2002年12月30日
總 則
總則
1 目的
為了指導設計單位正確作出北京地區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總結建設工程規劃設計的實踐經驗,制定本通則。
2 適用范圍
在北京行政區劃范圍進行規劃設計時涉及有關技術用語和技術標準均按本通則的規定執行。本通則所指建設工程包含除管線、道橋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設項目。
3 要求
設計單位可直接參照本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在規劃行政部門對建設工程提出特殊規劃設計要求時,應按照規劃行政部門的要求執行。
1第一章 用地規劃要求
第一節 建設用地位置范圍
第一章 用地規劃要求
第一節 建設用地位置范圍
1.1.1 建設用地邊界
1.定義:
(1)建設用地——建設單位可用于工程建設的用地,由城市規劃行政部門確定的建設用地邊界線所圍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積,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積。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規劃行政部門確定范圍,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遷現狀地上物并安置現狀居民和單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門進行管理的規劃市政、道路用地。
(3)代征綠化用地——由城市規劃行政部門確定范圍,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遷現狀地上物并安置現狀居民和單位后,交由園林行政部門進行管理(包括公園綠地、河湖綠地、文物綠地、綠化隔離區綠地、交通防護綠地等)的規劃城市公共綠地。
(4) 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設工程的建設而造成的日照遮擋或其他原因,由城市規劃行政部門確定范圍,需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遷現狀地上物并安置現狀居民和單位的用地(該用地由建設單位或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指定單位進行管理)。
2.建設用地邊界線位置確定:
(1)建設用地范圍應具有規劃行政部門出據釘樁條件的釘樁座標成果。
(2)建設用地鄰河道、鐵路、高壓線時,建設用地邊界為河湖隔離帶、鐵路隔離帶、高壓線走廊隔離帶的的規劃邊界線。
(3)建設用地鄰規劃道路時,規劃道路紅線即為建設用地的用地邊界之一。
(4)建設用地范圍應有法律文件及圖紙確認(房產證、土地證),或由相鄰單位進行共同書面圖紙指認。
1.1.2 建設用地規劃設計基本要求
1.建設用地的規劃設計應符合《北京市區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已經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定的其它控制性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鄉域村鎮規劃等)的性質要求。
(1)特殊工程的規劃設計要求應按照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進行。
(2)不得在規劃綠地、隔離帶(城市、鐵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區等范圍內規劃設計建設工程(相關特殊配套設施除外)。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規劃設計有關建設工程。
畸零地指獨立有效面積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進深或面寬小于10米且用地形狀不規則的用地。
(4)用地性質調整,需按照已公布確定的法定程序進行,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
(5)建設用地的規劃設計應對現狀用地及周圍一定范圍內的有關現狀及規劃情況(建筑、道路、市政條件、古樹名木、文物等)進行調查了解,古樹名木應進行樹干座標釘樁、樹冠尺寸測繪。
2.防災要求
用地規劃設計應充分考慮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條件及生活使用、軍事預防等社會因素的影響情況,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對擬定用地的水文地質及環境條件等進行充分考察、論證。
特殊情況(超高層建筑、地震帶、山區坡地、河岸區等)下應進行規劃建筑及區域城市的防災規劃。
3.環保要求
用地規劃設計應與城市環保規劃協調,包括與水源保護區的關系,是否有特殊空氣質量要求,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與主導風向等。
以下建設工程在進行可行性研究過程中均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研究單位進行書面環保評價,并在申報規劃手續時提供給城市規劃行政部門:
大中型公建(建筑規模大于30000平方米)、居住區(建設用地大于3公頃、或建筑規模大于50000平方米)、工業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貿市場、變配電設施、供暖設施、環衛設施、供燃氣設施、交通場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醫療機構、科研試驗等)。
4.安全保密要求
用地規劃設計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規劃部門要求征求有關安全保密部門意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根據有關安全保密部門的意見進行規劃設計。
5.風景名勝區保護要求
風景名勝區內的用地規劃設計應符合國務院13號文及九部委聯合發文的要求。
風景名勝區應進行總體規劃,風景區內建設項目應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總體規劃未經批準不得進行有關工程建設。風景區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區的建設項目應與風景區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破壞生態植被等的設施。
在游人集中的景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及休養、療養機構。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須征求市園林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規劃主
管部門審查,報建設部批準;市級風景名勝區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須經市園林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批。
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點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
6.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內進行規劃設計應符合有關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見第八章—歷史文化保護的規劃要求)。
第二節 建設用地使用性質
第二節 建設用地使用性質
1.2.1 建設用地分類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
1.2.2 用地性質的可兼容性
1.2.3 建筑性質分類
1.居住建筑:以提供生活居住場所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別墅,部隊修干所等(商住樓為地上1層或1-2層為商業服務用房、其它部分為住宅的樓房建筑)。
2.公共建筑:以為社會公眾提供社會活動的場所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行政辦公建筑、商務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文化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
3.行政辦公建筑:為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使用的建筑。
4.商務辦公建筑:供非行政辦公單位的辦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稱為寫字樓(包括SOHU辦公樓)。
5.商業建筑:為商業服務經營提供場所的建筑。包括商場建筑(綜合百貨商店、商場、批發市場)、服務建筑(餐飲、娛樂、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務)、旅館建筑(包括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等。
6.文化建筑: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和紀念館等;電影院、劇場、音樂廳、雜技場等演出場所;獨立的游樂場、舞廳、俱樂部、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等。
7.體育建筑:體育場館及配套設施。
8.醫療建筑:提供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場所的建筑。包括醫院門診、病房、衛生防疫、檢驗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庫等建筑。
9.生產建筑:以相對封閉的流程完成某種特定生產職能的建筑。包括:倉儲建筑、工業建筑。
10.倉儲建筑:用于存放、運輸物品的建筑。包括庫房、堆場和加工車間、管道運輸用房。
11.科教建筑:以提供教學、科研場所為主要目的的建筑。如教育建筑,科研建筑
12.科研建筑:承擔特殊科研試驗條件的建筑。
13.教育建筑:大專院校、中小學、托幼機構的教學用房和學生宿舍。
14.交通建筑:以為公眾提供出行換乘的場所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社會停車場庫等為城市客運交通運輸服務的建筑。
15.公用建筑:為城市生活提供保障的建筑。包括供水、供電、供燃氣、供熱設施,消防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包括水廠的泵房和調壓站等;變電站所;儲氣站、調壓站、罐裝站,大型鍋爐房,調壓、調溫站,電信、轉播臺、差轉臺等通訊設施;雨水、污水泵站、排漬站、處理廠;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等殯葬設施。
16.特殊建筑: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包括軍事建筑、監獄建筑、宗教建筑等。
第三節 建設用地規劃技術指標
第三節 建設用地規劃技術指標
1.3.1 規劃建設用地面積
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用地界線所圍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積。包括原有建設用地面積及新征(占)建設用地面積,不含代征地的面積。單位:公頃(萬平方米)。
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積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積、代征綠化用地面積、代征其他用地面積三項,單位:平方米。
1.3.3 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指居住區總人口除以居住區總用地面積后的數值,單位為“人/每公頃”。
人口凈密度:指居住區總人口除以居住區居住用地面積后的數值,單位為“人/每公頃”。
1.3.4 容積率
容積率:一定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
容積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強度的一項重要指標。容積率的值是無量綱的比值,通常以地塊面積為1,地塊內地上建筑物的總建筑面積對地塊面積的倍數,即為容積率的值。容積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積率=總建筑面積(地上)/建筑用地面積
1.3.5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總面積占用地面積的百分比。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經濟性的主要指標之一。計算公式為: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總面積/建筑用地總面積
2第二章 建筑規劃設計要求
第一節 建筑面積
第二章 建筑規劃設計要求
第一節 建筑面積
2.1.1 定義
單體建筑的總建筑面積:指該建筑物每層外墻外邊線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單體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積:指該建筑物地上部分每層外墻外邊線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單體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積:指該建筑物地下部分每層外墻外邊線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群體建筑的總建筑面積:指各單體建筑的總建筑面積之和。
群體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積:指各單體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積之和。
群體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積:指各單體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積之和。
2.1.2 建筑面積計算辦法:
1.單層建筑物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其建筑面積按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的外墻外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單層建筑物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亦應計算建筑面積。
2. 高低聯跨的單層建筑物,如需分別計算建筑面積,當高跨為邊跨時,其建筑面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墻外表面間的水平長度乘以勒腳以上外墻表面至高跨中柱外邊線的水平寬度計算;當高跨為中跨時,其建筑面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墻外表面間的水平長度乘以中柱外邊線的水平寬度計算。
3. 多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其底層按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 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腳做架空層的,且層高超過2.2米(含2.2米,如無特殊注明以均下同)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5.穿過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廳內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6.圖書館的書庫按書架層計算建筑面積。
7.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
8.舞臺燈光控制室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乘以實際層數計算建筑面積。
9.建筑物內的設備層,層高超過2.2米的,應計算建筑面積。
10.有柱雨蓬按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獨立柱的雨蓬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1.有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2. 突出屋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13.突出墻外的門斗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14.封閉式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凹陽臺、挑陽臺(包括欄板厚在內)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5.陽臺、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圍水平投影超過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
16.建筑物墻外有頂蓋和柱的走廊、挑廊按柱的外邊線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柱的走廊、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7.兩個建筑物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8.室外樓梯做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樓內有樓梯的室外樓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9.跨越其它建筑物、構筑物的高架單層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多層者按多層計算。
20.突出墻面的構件配件和藝術裝飾,如:柱、垛、勒腳、臺階、無柱雨蓬等,均不計入建筑面積。
21.檢修、消防等專用的室外爬梯不計入建筑面積。
22.層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內的設備層不計入建筑面積。
23.構筑物,如: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儲油(水)池、儲倉、圓庫、干支線等不計入建筑面積。
24.建筑物內外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不計入建筑面積
25.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臺不計入建筑面積。
26.單層建筑物內分隔的操作間、控制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不另計算建筑面積。
27.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地下指揮部等及相應出入口的建筑面積按其上口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墻)外圍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8.層高小于2.2米的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筑物吊腳架空層,不計入建筑面積。
29.建筑物外墻為預制墻板時,其建筑面積按墻板主墻面的外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如墻板有凸出的藝術性裝飾時其凸出的藝術性裝飾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30.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積,按其上口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通道端頭出口部分包括樓梯踏步與通道相接處,按外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沉降縫以外的通道,不計算建筑面積。如通道端頭為豎向爬梯出口的,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31.用深基礎作地下架空層超過2.2m米的,設計包括門窗、地面抹灰及裝飾的,按架空層外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設計僅留洞口不做地面抹灰及裝飾的不計算建筑面積。
32. 圖書館的書庫,有書架層的按書架層計算建筑面積,無書架層的按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
33.全部凹陽臺以凹進部分凈空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半凸半凹的陽臺分別以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但住宅工程首層平臺(非懸挑的)不計算建筑面積。
34.突出墻面的眺望間,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35.兩個建筑物之間的架空通廊,有圍護結構的,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圍護結構的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但架空通廊的屋面層和底層作為通道的,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36.建筑物樓內無樓梯只有室外樓梯的(包括疏散梯)均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樓內有樓梯時室外的樓梯(包括疏散梯)均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如首層室外樓樓底有圍護結構并加以利用者,利用部分計算建筑面積,其利用部分的頂蓋樓梯不再重復計算建筑面積。
37.室外鋼樓梯寬度在0.6m以內的,包括休息平臺在內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38.突出外墻的附墻煙囪、垃圾道、豎風道等均分層計算建筑面積。但不依附于外墻、有沉降縫的靠墻煙囪按獨立煙囪不計算建筑面積。
39.各種變形縫、沉降縫寬度在0.3m以內的抗震縫均分層計算建筑面積,高低跨不同的建筑物之間變形縫、沉降縫、抗震縫的面積,并入低跨建筑面積內。寬度在0.3m以外的抗震縫不計算建筑面積。
40.同一建筑物有高低層的,高層利用低層屋頂層做通道的,通道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41.在計算建筑物建筑面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可參照上述規則精神辦理。
42.房間地平面高于室外地坪的高度大于、等于該房間層高1/2或高于室外地坪的高度大于、等于1.5米者,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反之,則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第二節 建筑高度
第二節 建筑高度
2.2.1 定義
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平屋頂)或屋面面層(坡屋頂)的高度。
2.2.2 計算方法
1.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建設控制地帶內和重要風景區附近的建筑物、世界遺產保護范圍、機場控制區,其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及其附屬構筑物的最高點,包括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屋脊、天線、避雷針等。(圖1,H)
2.在前條所指地區以外的一般地區,其建筑高度,平頂房屋按女兒墻高度計算;坡頂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屋頂上的附屬物,如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其總面積不超過屋頂面積的20%,高度不超過4米的,不計入建筑高度之內。空調冷卻塔等設備高度不計入建筑高度。(圖1,H1)
3.采用傳統坡屋面形式的建筑,一般以屋面下檐口計算建筑高度。(圖2,H)
4.對于屋頂部分采取錯落方式的復雜形體建筑,以大于標準層建筑面積20%的最高點處計算建筑高度。(圖3,H)
5.建筑室外地坪系指該建筑外墻散水處。當該建筑不同位置的散水高程不一致時,以計算建筑高度相關方向的散水平均位置為室外地坪。(圖4中B 的建筑高度取H1)
6.在規劃市區范圍內如建筑物散水高出相鄰道路高程0.5米以上(含0.5米)的,建筑高度從道路路面計起。
2.2.3 建筑高度的規劃設計要求
1.建筑高度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用地的建筑高度控制。
2.在城市規劃中的非建設地區、隔離地帶、公共綠地、風景區等地區內,需要建少量建筑時,應以建平房為主。
3.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筑高度,應按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辦理。具體規定詳見相關章節。
4.建筑高度凡與防火、防空、抗震、航空凈空、微波通訊等方面的要求發生矛盾時,均應按照有關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5.合理層高的要求:
在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中,不同類型建筑還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結構類型、設備選用等情況依據相關規范確定合理的層高及層數。如:多層、高層住宅單層層高均不應低于2.70米。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時,其一半的面積不應低于2.10米,其余部分最低處高度不得低于1.50米;辦公室的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60米,設中央空調的可不低于2.40米;走道凈高不得低于2.10米,貯藏間凈高不得低于2.00米。不得采取壓低層高的方法提高建筑層數。
第三節 建筑退讓建設用地邊線距離
第三節 建筑退讓建設用地邊線距離
2.3.1 定義
退線距離: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種規劃控制線(包括:規劃道路、綠化隔離帶、鐵路隔離帶、河湖隔離帶、高壓走廊隔離帶)的距離。
退界距離:系指建筑物后退建設用地邊界線(一般指相鄰單位之間的用地界線)。
城市道路:系指在總體規劃和分區土地使用規劃中已確定的及詳細規劃中規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建筑工程與城市道路之間的距離:系指建筑物臨城市道路一側最突出部分與道路紅線之間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離。
城市道路寬度:系指該道路兩側規劃紅線之間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離。
現有城市道路路面邊線:當路面為單幅路時,系指路牙線;當路面為三幅路(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以隔離帶分隔)時,系指非機動車道路牙線。
2.3.2 退讓規劃道路紅線距離
一般規定:
1.不允許突入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臺階、平臺、窗井、坡道、花池、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礎;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
2.允許突入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
(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于0.40米;2.50米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減1米,并不應大于3米;3.50米以上允許突出陽臺、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1米;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減1米,并不應大于3米。
(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2.50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于0.40米;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1米。
(3)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4)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其凈高、寬度等應符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屬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臨時性建筑,經主管部門批準,可突入道路紅線建造。
3.退讓城市主、次干道的距離:
(1)規劃市區范圍內的三環路、四環路和外環路(即公路一環路)以及北京地區的公路二環路,通過城鎮地區(包括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方案中規劃為城鎮建設地區,下同)的路段,按規劃干道紅線的要求控制建設,通過平原農業區的路段,以規劃干道紅線為準,兩側向外分別各劃100米為綠化隔離帶。
(2)以規劃市區二環路為起點,向外放射的九條規劃主干道,通過城鎮地區的路段,按規劃干道紅線的要求控制建設,通過平原農業區的路段(直到北京轄區邊界,下同),以規劃干道紅線為準,兩側向外分別各劃100米為綠化隔離帶。
(3)總體規劃規定的次干道,通過城鎮地區的路段,按規劃干道紅線的要求控制建設,通過平原農業區的路段,以規劃干道紅線為準,兩側向外分別各劃70米為綠化隔離帶。
(4)規劃規定需修建立交的干道路口,位于城鎮地區的,按規劃立交紅線的要求控制建設,位于農業區的,應按規劃立交紅線向外劃100米為綠化隔離帶。
4.退讓城市道路的距離
城市道路兩側(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筑工程與城市道路距離的寬度。詳見下表。
建設工程與一般城市道路紅線之間的最小距離(米)
2.3.3建筑退讓綠化控制線
建筑在解決市政、交通、消防等問題的前提下可不退讓鐵路、河湖、高壓走廊、城市綠化隔離帶的綠化控制線。
2.3.4 建筑退界
為了合理使用城市各類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鄰用地單位權益,有效地維護城市空間環境,根據有關規劃原則和法規原規劃局近郊處制定的關于建筑物退后用地邊界的掌握標準。標準規定,除沿城市道路兩側按規劃要求毗鄰聯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區中按總體規劃統一建設的各類建筑和在城市建設用地上按詳細規劃同期建設的各類建筑外,凡在單位建設用地上單獨進行的各項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其建筑物均應按下表所列計算系數(且不得小于最小距離)退后用地邊界線(即建筑物與用地邊界線之間保護距離,簡稱建筑退界)。
第四節 建筑間距
第四節 建筑間距
2.4.1 定義
建筑間距:指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外皮(不含居住建筑陽臺)之間的水平距離。規劃設計時應綜合考慮防火、防震、日照、通風、采光、視線干擾、防噪、綠化、衛生、管線埋設、建筑布局形式以及節約用地等要求,確定合理的建筑間距。
遮擋建筑:指對相鄰現狀或規劃建筑的日照條件產生影響,且與日照受到影響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離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擋建筑:日照條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設而受到影響的建筑
建筑間距系數:指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出現重疊的建筑之間,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的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長高比:指建筑的長度與該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長高比均小于一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墻均為長邊。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當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長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長度兩倍以上時,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墻稱長邊,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墻稱端邊。當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長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長度兩倍以下時,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墻均為長邊。
建筑物的兩側:指該建筑物東西兩側3倍其面寬的范圍。
面寬:指塔式建筑四邊中最長的一邊。
2.4.2 建筑間距的系數
1、居住建筑間距的系數
(1)遮擋建筑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長邊平行相對布置時,建筑間距根據其朝向和與正南的夾角不同,長邊之間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下表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
群體布置時板式居住建筑的間距系數
建筑朝向與正南夾角 | 0o~20o | 20o以上~60o | 60o以上 |
新建區 | 1.7 | 1.4 | 1.5 |
改建區 | 1.6 | 1.4 | 1.5 |
在規劃設計中要特別注意兩個臨界角度(20o、60o)的準確性。
被遮擋建筑北端與正南向夾角大于30o范圍內的建筑不適用以上建筑標準。(討論)
在正南北向按照1.6(改建區)或1.7(新建區)間距系數計算后,建筑間距大于100米時,可按100米控制建筑間距。在正東西向按照1.5間距系數計算后,建筑間距大于50米時,可按50米控制建筑間距。
(2)遮擋建筑為塔式建筑
單棟建筑在兩側無其它遮擋建筑(含規劃建筑)時,與其正北側居住建筑的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0。在正南北向按照1.0間距系數計算后,建筑間距大于100米時,可按100米控制建筑間距。多棟塔式建筑成東西向單排布置時,與其北側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按下列規定執行:
相鄰塔式建筑的間距等于或大于單棟塔式建筑的長度時(該間距范圍內無其它遮擋建筑),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2。
相鄰塔式建筑的間距小于單棟塔式建筑的長度時(該間距范圍內無其它遮擋建筑),塔式居住建筑長高比的長度,應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和間距之和計算,并根據其不同的長高比,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如相鄰建筑與其兩側相鄰建筑的間距小于該相鄰建筑的長度時,應計算全部相關建筑的長度和間距之和。
多棟塔式居住建筑的間距系數
遮擋陽光 建筑群的長高比 | 1.0以下 | 1.0~2.0 | 2.0以上~2.5 | 2.5以上 |
新建區 | 1.0 | 1.2 | 1.5 | 1.7 |
改建區 | 1.0 | 1.2 | 1.5 | 1.6 |
長高比大于1且小于2的單棟建筑與其北側居住建筑的間距,可按上述規定執行。
在正南北向按照相應間距系數計算后,建筑間距大于100米時,可按100米控制建筑間距。
2、公共建筑間距的標準
(1)板式建筑與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公共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須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
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建筑的間距系數
建筑朝向與正南夾角 | 0o~20o | 20o以上~60o | 60o以上 |
建筑間距系數 | 1.9 | 1.6 | 1.8 |
(2) 塔式建筑與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確定,即若能保證上述建筑在冬至日有兩小時日照情況下,可采用小于上表的間距系數,但不得小于關于塔式居住建筑間距系數的規定。
(3) 板式建筑與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小于1.3。
(4)塔式建筑與前款所列建筑的陽光時,按塔式居住建筑間距的規定執行。但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
(5)下列建筑被遮擋陽光時,其建筑間距系數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確定:
二層或二層以下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
商業、服務業、影劇院、公用設施等建筑。
與遮擋陽光的建筑屬于同一單位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
四層或四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與三層或三層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間距。
2.4.3 建筑間距的計算方法
1.建筑間距系數的規定系指被遮擋建筑有窗戶時的情況,如一建筑無窗戶與另一居住建筑有窗戶相對的,可比規定的距離適當減少,但須符合消防間距的要求。
2.當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有室外地平差時,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從被遮擋建筑的室外地坪計算。(與同期規劃的)被遮擋建筑是底層為非居住用房的居住建筑時,可將遮擋建筑的高度減去被遮擋建筑底層非居住用房的層高后計算建筑間距。
3.板式建筑遮擋居住建筑的陽光時,須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
板式建筑遮擋居住建筑的陽光時的間距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