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調制圖標準》GB/T 50114-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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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 則
1 總 則
1.0.1 為了統一暖通空調專業制圖規則,保證制圖質量,提高制圖效率,做到圖面清晰、簡明,符合設計、施工、存檔的要求,適應工程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制圖方式繪制的圖樣:
1 手工制圖;
2 計算機制圖。
1.0.3 本標準適用于暖通空調專業的下列工程制圖:
1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各階段設計圖、竣工圖;
2 原有建筑物、構筑物等的實測圖;
3 通用設計圖、標準設計圖。
1.0.4 暖通空調專業制圖,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一般規定
2.1 圖 線
2.1 圖 線
2.1.1 圖線的基本寬度b和線寬組,應根據圖樣的比例、類別及使用方式確定。
2.1.2 基本寬度b宜選用0.18、0.35、0.5、0.7、1.0mm。
2.1.3 圖樣中僅使用兩種線寬時,線寬組宜為b和0.25b。三種線寬的線寬組宜為b、0.5b和0.25b,并應符合表2.1.3的規定。
注:需要縮微的圖紙,不宜采用0.18及更細的線寬
2.1.4 在同一張圖紙內,各不同線寬組的細線,可統一采用最小線寬組的細線。
2.1.5 暖通空調專業制圖采用的線型及其含義,宜符合表2.1.5的規定。
2.1.6 圖樣中也可使用自定義圖線及含義,但應明確說明,且其含義不應與本標準發生矛盾。
2.2 比 例
2.2 比 例
2.2.1 總平面圖、平面圖的比例,宜與工程項目設計的主導專業一致,其余可按表2.2.1選用。
3常用圖例
3.1 水、汽管道
3.1 水、汽管道
3.1.1 水、汽管道可用線型區分,也可用代號區分。水、汽管道代號宜按表3.1.1采用。
3.1.2 自定義水、汽管道代號不應與本標準第3.1.1條的規定矛盾,并應在相應圖面說明。
3.1.3 水、汽管道閥門和附件的圖例宜按表3.1.3采用。
3.2 風 道
3.2 風 道
3.2.1 風道代號宜按表3.2.1采用。
3.3 暖通空調設備
3.3 暖通空調設備
3.3.1 暖通空調設備的圖例宜按表3.3.1采用。
3.4 調控裝置及儀表
3.4 調控裝置及儀表
3.4.1 調控裝置及儀表的圖例宜按表3.4.1采用。
4圖樣畫法
4.1 一般規定
4.1 一般規定
4.1.1 各工程、各階段的設計圖紙應滿足相應的設計深度要求。
4.1.2 本專業設計圖紙編號應獨立。
4.1.3 在同一套工程設計圖紙中,圖樣線寬組、圖例、符號等應一致。
4.1.4 在工程設計中,宜依次表示圖紙目錄、選用圖集(紙)目錄、設計施工說明、圖例、設備及主要材料表、總圖、工藝圖、系統圖、平面圖、剖面圖、詳圖等,如單獨成圖時,其圖紙編號應按所述順序排列。
4.1. 5 圖樣需用的文字說明,宜以“注:”、“附注:”或“說明:”的形式在圖紙右下方、標題欄的上方書寫,并應用“1、2、3……”進行編號。
4.1.6 一張圖幅內繪制平、剖面等多種圖樣時,宜按平面圖、剖面圖、安裝詳圖,從上至下、從左至右的順序排列;當一張圖幅繪有多層平面圖時,宜按建筑層次由低至高,由下而上順序排列。
4. 1.7 圖紙中的設備或部件不便用文字標注時,可進行編號。圖樣中僅標注編號時,其名稱宜以“注:”、“附注:”或“說明:”表示。如需表明其型號(規格)、性能等內容時,宜用“明細表”表示(圖4.1.7)。
4.1.8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設備表應至少包括序號(或編號)、設備名稱、技術要求、數量、備注欄;材料表應至少包括序號(或編號)、材料名稱、規格或物理性能、數量、單位、備注欄。
4.2 管道和設備布置平面圖、剖面圖及詳圖
4.2 管道和設備布置平面圖、剖面圖及詳圖
4.2.1 管道和設備布置平面圖、剖面圖應以直接正投影法繪制。
4.2.2 用于暖通空調系統設計的建筑平面圖、剖面圖,應用細實線繪出建筑輪廓線和與暖通空調系統有關的門、窗、梁、柱、平臺等建筑構配件,并應標明相應定位軸線編號、房間名稱、平面標高。
4.2.3 管道和設備布置平面圖應按假想除去上層板后俯視規則繪制,其相應的垂直剖面圖應在平面圖中標明剖切符號(圖4.2.3)。
4.2.4 剖視的剖印符號應由剖切位置線、投射方向線及編號組成,剖切位置線和投射方向線均應以粗實線繪制。剖切位置線的長度宜為6mm~10mm;投射方向線長度應短于剖切位置線,宜為4mm~6mm;剖切位置線和投射方向線不應與其他圖線相接觸;編號宜用阿拉伯數字,并宜標在投射方向線的端部;轉折的剖切位置線,宜在轉角的外頂角處加注相應編號。
4.2.5 斷面的剖切符號應用剖切位置線和編號表示。剖切位置線宜為長度6mm~10mm的粗實線;編號可用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小寫拉丁字母,標在剖切位置線的一側,并應表示投射方向。
4.2.6 平面圖上應標注設備、管道定位(中心、外輪廓)線與建筑定位(軸線、墻邊、柱邊、柱中)線間的關系;剖面圖上應注出設備、管道(中、底或頂)標高。必要時,還應注出距該層樓(地)板面的距離。
4.2.7 剖面圖,應在平面圖上選擇反映系統全貌的部位垂直剖切后繪制。當剖切的投射方向為向下和向右,且不致引起誤解時,可省略剖切方向線。
4.2.8 建筑平面圖采用分區繪制時,暖通空調專業平面圖也可分區繪制。但分區部位應與建筑平面圖一致,并應繪制分區組合示意圖。
4.2.9 除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精裝修設計外,平面圖、剖面圖中的水、汽管道可用單線繪制,風管不宜用單線繪制。
4.2.10 平面圖、剖面圖中的局部需另繪詳圖時,應在平、剖面圖上標注索引符號。索引符號的畫法見圖4.2.10。
4.2.11 當表示局部位置的相互關系時,在平面圖上應標注內視符號(圖4.2.11)。
4.3 管道系統圖、原理圖
4.3 管道系統圖、原理圖
4.3.1 管道系統圖應能確認管徑、標高及末端設備,可按系統編號分別繪制。
4.3.2 管道系統圖采用軸測投影法繪制時,宜采用與相應的平面圖一致的比例,按正等軸測或正面斜二軸測的投影規則繪制,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房屋建筑制圖統—標準》GB/T 50001繪制。
4.3.3 在不致引起誤解時,管道系統圖可不按軸測投影法繪制。
4.3.4 管道系統圖的基本要素應與平、剖面圖相對應。
4.3.5 水、汽管道及通風、空調管道系統圖均可用單線繪制。
4.3.6 系統圖中的管線重疊、密集處,可采用斷開畫法。斷開處宜以相同的小寫拉丁字母表示,也可用細虛線連接。
4.3.7 室外管網工程設計宜繪制管網總平面圖和管網縱剖面圖。
4.3.8 原理圖可不按比例和投影規則繪制。
4.3.9 原理圖基本要素應與平面圖、剖視圖及管道系統圖相對應。
4.4 系統編號
4.4 系統編號
4.4.1 一個工程設計中同時有供暖、通風、空調等兩個及以上的不同系統時,應進行系統編號。
4.4.2 暖通空調系統編號、入口編號,應由系統代號和順序號組成。
4.4.3 系統代號用大寫拉丁字母表示(見表4.4.3),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如圖4.4.3所示。當一個系統出現分支時,可采用圖4.4.3(b)的畫法。
4.4.4 系統編號宜標注在系統總管處。
4.4.5 豎向布置的垂直管道系統,應標注立管號(圖4.4.5)。在不致引起誤解時,可只標注序號,但應與建筑軸線編號有明顯區別。
4.5 管道標高、管徑(壓力)、尺寸標注
4.5 管道標高、管徑(壓力)、尺寸標注
4.5.1 在無法標注垂直尺寸的圖樣中,應標注標高。標高應以m為單位,并應精確到cm或mm。
4.5.2 標高符號應以直角等腰三角形表示。當標準層較多時,可只標注與本層樓(地)板面的相對標高(圖4.5.2)。
4.5.3 水、汽管道所注標高未予說明時,應表示為管中心標高。
4.5.4 水、汽管道標注管外底或頂標高時,應在數字前加“底”或“頂”字樣。
4.5.5 矩形風管所注標高應表示管底標高;圓形風管所注標高應表示管中心標高。當不采用此方法標注時,應進行說明。
4.5.6 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管道規格應標注公稱通徑或壓力。公稱通徑的標記應由字母“DN”后跟一個以毫米表示的數值組成;公稱壓力的代號應為“PN”。
4.5.7 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螺旋縫或直縫焊接鋼管、銅管、不銹鋼管,當需要注明外徑和壁厚時,應用“D(或)外徑×壁厚”表示。在不致引起誤解時,也可采用公稱通徑表示。
4.5.8 塑料管外徑應用“de”表示。
4.5.9 圓形風管的截面定型尺寸應以直徑“”表示,單位應為mm。
4.5.10 矩形風管(風道)的截面定型尺寸應以“A×B”表示。“A”應為該視圖投影面的邊長尺寸,“B”應為另一邊尺寸。A、B單位均應為mm。
4.5.11 平面圖中無坡度要求的管道標高可標注在管道截面尺寸后的括號內。必要時,應在標高數字前加“底”或“頂”的字樣。
4.5.12 水平管道的規格宜標注在管道的上方;豎向管道的規格宜標注在管道的左側。雙線表示的管道,其規格可標注在管道輪廓線內(圖4.5.12)。
4.5.13 當斜管道不在圖4.5.13所示30°范圍內時,其管徑(壓力)、尺寸應平行標在管道的斜上方。不用圖4.5.13的方法標注時,可用引出線標注。
4.5.14 多條管線的規格標注方法見圖4.5.14。
4.5.15 風口表示方法見圖4.5.15。
4.5.16 圖樣中尺寸標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4.5.17 平面圖、剖面圖上如需標注連續排列的設備或管道的定位尺寸和標高時,應至少有一個誤差自由段(圖4.5.17)。
4.5.18 掛墻安裝的散熱器應說明安裝高度。
4.5.19 設備加工(制造)圖的尺寸標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機械制圖 尺寸注法》GB 4458.4的有關規定執行。焊縫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技術制圖 焊縫符號的尺寸、比例及簡化表示法》GB 12212的有關規定執行。
4.6 管道轉向、分支、重疊及密集處的畫法
4.6 管道轉向、分支、重疊及密集處的畫法
4.6.1 單線管道轉向的畫法見圖4.6.1。
4.6.2 雙線管道轉向的畫法見圖4.6.2。
4.6.3 單線管道分支的畫法見圖4.6.3。
4.6.4 雙線管道分支的畫法見圖4. 6.4。
4.6.5 送風管轉向的畫法見圖4.6.5。
4.6.6 回風管轉向的畫法見圖4.6.6。
4.6.7 平面圖、剖視圖中管道因重疊、密集需斷開時,應采用斷開畫法(圖4.6.7)。
4.6.8 管道在本圖中斷,轉至其他圖面表示(或由其他圖面引來)時,應注明轉至(或來自的)的圖紙編號(圖4.6.8)。
4.6.9 管道交叉的畫法見圖4.6.9。
4.6.10 管道跨越的畫法見圖4.6.10。
附錄A 防煙、防火閥功能表
附錄A 防煙、防火閥功能表
本標準用詞說明
本標準用詞說明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標準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本標準用詞說明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標準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1 《房屋建筑制圖統一標準》GB/T 50001
2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術語標準》GB 50155
3 《機械制圖 尺寸注法》GB 4458.4
4 《技術制圖 焊縫符號的尺寸、比例及簡化表示法》GB 12212
5 《技術制圖通用術語》GB/T 13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