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區人民防空工程規劃規范》GB 50808-2013 |
目錄
1總 則
總 則
1.0.1
為滿足戰時人民防空需要,規范城市居住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規劃設計,科學合理地配建各類人防工程,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和人防工程建設。
1.0.3 城市居住區人防工程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應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堅持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2
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人防工程專項規劃的要求,做到規模適當、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1.0.4
城市居住區人防工程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 語
術 語
2.0.1 居住區 residential district
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 000人~50 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區 residential quarter
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 000人~15 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稱小區。
2.0.3 居住組團 housing cluster
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人~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稱組團。
2.0.4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 rks
全稱人民防空工程,系為保障戰時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護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為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人員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構筑類型分為坑道式、地道式、單建掘開式和防空地下室。
2.0.5 醫療救護工程 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 d rescue
戰時用于對傷員進行緊急救治、早期治療和部分專科治療的人防工程。按照其規模和任務的不同,醫療救護工程分為中心醫院、急救醫院、救護站三種。
2.0.6 防空專業隊工程 wo rks of service team fo 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專業隊掩蔽和執行防空勤務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專業隊隊員掩蔽部和裝備(車輛)掩蔽部兩個部分。按執行防空勤務任務的不同,分為搶險搶修、醫療救護、消防、防化防疫、通信、運輸、治安等工程。
2.0.7 人員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員掩蔽的人防工程。人員掩蔽工程分為兩種:一等和二等人員掩蔽所。一等人員掩蔽所系指供戰時堅持工作的政府機關、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門、重要廠礦企業和其他戰時有人員進出要求的人員掩蔽工程;二等人員掩蔽所系指戰時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0.8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 ry wo rks
系指除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和人員掩蔽工程以外的戰時保障性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區域電站、區域供水站、人防物資庫、食品站、生產車間、人防交通干(支)道、警報站、核生化監測中心等。
2.0.9 人防物資庫 sto rehouse of civil air defence
供戰時儲存糧食、醫藥、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資的人防工程。
2.0.10 內部電站 internal power station
設置在人防工程內部的柴油電站。按其設置的機組情況,可分為固定電站和移動電站。
2.0.11 區域電站 regional power station
獨立設置或設置在某個人防工程內部,能供給多個人防工程電源而設置的柴油電站,并具有與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護能力。
3基本規定
基本規定
3.0.1 城市居住區的分級控制規模,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劃分,并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表3.0.1 城市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
3.0.2 城市居住區人防工程應主要包括人員掩蔽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和配套工程。
3.0.3
城市居住區人防工程配建要求應根據城市類別和城市居住區規模來確定,并應符合表3.0.3的規定。
表3.0.3 城市居住區人防工程配建要求
3.0.4
城市居住區宜結合防空專業隊工程或一等人員掩蔽所設置具有社區防空組織指揮功能的空間,其建筑面積指標不應小于5m2/千人。
3.0.5
城市居住區人防工程規劃應結合服務半徑、服務人口數量、功能配套、用地條件、空間環境、平時防災等因素,合理確定人員掩蔽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規模和布局。
3.0.6
城市居住區內的人防工程宜相互連通,并宜預留與相鄰居住區的連通條件。
3.0.7
城市居住區人防工程類型宜與地面建筑功能相適應。
3.0.8 城市居住區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的人防工程配置宜符合表3.0.8的要求。
表3.0.8 公共服務設施的人防工程配置
3.0.9 城市居住區人防工程距離生產、儲存甲、乙類易燃易爆物品廠房或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0m;距離有害液體、重毒氣體的儲罐或倉庫不應小于100m。
3.0.10
人防工程各個主要出入口之間水平直線距離不宜小于15m,并應與地面環境相協調。
3.0.11
人防工程的抗力級別應符合城市總體防護要求和相關規定。
4配建指標與布局
4.1 居 住 區
4.1 居 住 區
4.1.1 居住區配建各類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表4.1.1 居住區配建各類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標(%)
4.1.2
居住區人防醫療救護工程應以救護站為主,當醫療救護工程服務半徑內人口規模超過10萬人時,應至少配建1個急救醫院。
4.1.3
居住區人防防空專業隊工程應以搶險搶修專業隊工程、醫療救護專業隊工程、治安專業隊工程為主,并應符合本規范表3.0.3的規定。
4.1.4
居住區人防防空專業隊工程宜根據保障目標和保障范圍結合社區行政服務中心或人員密集區分散布置。搶險搶修和消防專業隊工程應在保障目標50m和1500m的環形區域內建設。
4.1.5
居住區人防配套工程應以物資庫、食品站為主,宜結合平時地下倉儲,商業設施集中布置。區域電站和區域供水站宜與居住區內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設。居住區配套工程面積配置宜符合表4.1.5的規定。
表4.1.5 居住區配套工程面積配置
4.2 居住小區
4.2 居住小區
4.2.1 居住小區配建各類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表4.2.1 居住小區配建各類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標(%)
4.2.2 居住小區人防醫療救護工程應以救護站為主。
4.2.3
居住小區人防防空專業隊工程應以搶險搶修專業隊工程為主。
4.2.4 居住小區人防配套工程應符合本規范第4.1.5條的規定。
4.3 居住組團
4.3 居住組團
4.3.1 居住組團配建各類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表4.3.1 居住組團配建各類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標(%)
4.3.2 居住組團人防配套工程應以物資庫為主。區域電站和區域供水站宜與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設。
5設置要求
5.1 人員掩蔽工程
5.1 人員掩蔽工程
5.1.1 城市居住區人員掩蔽工程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200m。
5.1.2
人員掩蔽工程宜設置在地面建筑投影范圍以內,當設有多層地下空間時,人員掩蔽工程宜設于最下層。
5.2 醫療救護工程
5.2 醫療救護工程
5.2.1 醫療救護工程宜結合地面醫療衛生設施建設,其中急救醫院服務半徑不應大于3km,救護站的服務半徑不應大于1km。
5.2.2
醫療救護工程的戰時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并應直接通向居住小區級以上道路,且宜在出入口地面留有適當開敞空間。
5.3 防空專業隊工程
5.3 防空專業隊工程
5.3.1
搶險搶修專業隊工程服務半徑不應大于1.5km,消防專業隊工程服務半徑不應大于2.0km,醫療救護專業隊和治安專業隊工程服務半徑不應大于3.0km。
5.3.2
防空專業隊工程宜靠近保障目標設置,其主要出入口應與居住小區級以上道路相連。
5.3.3
防空專業隊隊員掩蔽部與裝備掩蔽部宜相鄰布置,且相互連通。確因條件限制而分開設置時,隊員掩蔽部和裝備掩蔽部主要出入口的水平直線距離不應超過200m。
5.4 配套工程
5.4 配套工程
5.4.1 城市居住區人防物資庫工程應按綜合物資庫建設,并應設置在交通便利地區,且宜與附近人員掩蔽工程相連通。
5.4.2
警報站的布局和數量應結合地形條件、居民分布、警報音響覆蓋半徑等因素,宜結合居住區內建筑設置。
5.4.3
居住區內人防工程的戰時供電負荷預測采用單位面積指標法時,單位建筑面積供電負荷指標可按10W/m2~40W/m2選取。
5.4.4
區域電站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靠近負荷中心;
2 具有較好的交通運輸和取水條件;
3
具有較好的管線進出條件。
5.4.5
急救醫院應設置固定電站;救護站、防空專業隊工程、人員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建筑面積之和大于5000m2時,應設置固定電站或移動電站。移動電站的建筑面積不應小于0.75m2/kW,固定電站的建筑面積不應小于0.8m2/kW。
5.4.6
區域供水站宜結合市政工程配套建設的人防工程合并設置。
本規范用詞說明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要求或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1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
2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 50038
3
《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 50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