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1】087號文《關于印發“二000~二00一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對原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 140-90的1997年版進行全面修訂的基礎上編制完成的。
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以國內外有關同類規范為參考,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多次與科研、設計、施工和使用單位進行交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積極吸納國內外建筑滅火器配置的工程設計和應用的成熟經驗,結合我國現階段工程實際,經反復討論、認真修改,最后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7章13節,6個附錄,此次全面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增加了“術語和符號”一章;②增加了“滅B類火災的水型滅火器”,改變了以往我國的水型滅火器只能滅A類火,不能滅B類火的狀況;③滅火器底部離地面高度從不宜小于0.15m調整為 0.08m;④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⑤A類滅火器配置基準;⑥B類滅火器配置基準;⑦滅火器的減配系數;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計算程序;⑨將“滅火有效程度”修改為“滅火器的滅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為選擇滅火器應考慮的因素之一;⑩、當同一場所存在不同種類火災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11刪去有關鹵代烷滅火器的管理性條文;12增加了“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確定”的規定等。
本規范若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上。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內容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管理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號,郵編:200032,傳真:021-54961900),以便今后修改和補充。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西藏自治區消防局
中煤國際工程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
邯鄲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
青島市公安消防局
重慶市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科學研究所
大連市公安消防局
南京板橋消防器材廠
安徽華星蕪湖鐵扇消防集團
主要起草人:胡傳平 唐祝華 劉保平 諸 容 南江林
張之立 郭秀艷 陳慶沅 張學魁 趙 銳
劉 康 高曉斌 衣永生 王寶偉 趙倫元
奚正玉
1總 則
1.0.1 為了合理配置建筑滅火器(以下可簡稱滅火器),有效地撲救工業與民用建筑初起火災,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1.0.1 本條闡述了制訂和修訂本規范的意義和目的,強調只有合理、正確地配置滅火器,才能真正加強建筑物內的滅火力量,及時、有效地撲救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災。
眾所周知,滅火器的應用范圍很廣,全國各地的各類大、中、小型工業與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處皆有;滅火器是撲救初起火災的重要消防器材,輕便靈活,稍經訓練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著火點附近,及時滅火,確屬消防實戰滅火過程中較理想的第一線滅火裝備。在建筑物內正確地選擇滅火器的類型,確定滅火器的配置規格與數量,合理地定位及設置滅火器,保證足夠的滅火能力(即需配滅火級別),并注意定期檢查和維護滅火器,就能在被保護場所一旦著火時,迅速地用滅火器撲滅初起小火,減少火災損失,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1.0.2 本規范適用于生產、使用或儲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
本規范不適用于生產或儲存炸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房或庫房。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和不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應配置滅火器的,生產、使用和儲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產、使用和儲存)可燃物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場所,均應配置滅火器。這是因為有可燃物的場所,就存在著火災危險,需要配置滅火器加以保護。反之,對那些確實不生產、使用和儲存可燃物的建筑場所,當然可以不配置滅火器。這里還需要說明的是:本規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廣義范圍的可燃燒物質,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體物質、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可燃金屬等都歸屬于可燃物的范疇。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還是能夠燃燒的,故也屬于可燃物。
鑒于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用于撲救炸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火災的定型滅火器,因此,本規范暫定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炸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房和庫房。
1.0.3 滅火器的配置類型、規格、數量及其設置位置應作為建筑消防工程設計的內容,并應在工程設計圖上標明。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1.0.3 本條規定系根據國內目前尚有少數地區和單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在工程設計階段不夠重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的情況和實際需求而提出的。本條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設計時就應當按照本規范的各章規定正確選擇和配置滅火器,進行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與計算,應將配置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數量及其設置位置作為建筑消防工程的設計內容,并在工程設計圖上標明。建設單位需將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圖、設計計算書和建筑滅火器配置清單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核,并將配置滅火器的所需費用計入基建設備概算。各地各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根據公安部30號令、61號令和本規范,在審核建筑消防工程設計時就要著手審核建筑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情況,把好這重要的第一關。這樣做,可避免在建筑滅火器配置的事務上前后脫節,互相推諉,杜絕以往個別單位一直拖延到建筑物竣工后,或開業前,才考慮滅火器的配置事務的情況發生,否則就會完全失去制訂本規范的根本意義。各地各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在對建筑物進行防火檢查時需按照本規范的規定,檢查滅火器的實際配置情況,看其是否符合本規范的要求,是否與消防建審時審定的設計圖、計算書相吻合,特別要注意有個別單位為應付竣工驗收或防火檢查,臨時購買或挪借幾具滅火器湊數,更要防止甚至有個別單位在需配滅火器的建筑場所根本就不配置任何滅火器的異常情況發生。
1.0.4 滅火器的配置,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1.0.4 本規范是一本專業性較強的技術法規,其內容涉及范圍較廣,故在為各類建筑物配置設計滅火器時,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且不能與之相抵觸,以保證國家各相關規范、標準之間的協調和一致。
2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滅火器配置場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存在可燃的氣體、液體、固體等物質,需要配置滅火器的場所。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1 滅火器配置場所是指存在可燃物(廣義的可燃物范疇,見1.0.2的條文說明),并需要配置滅火器的建筑場所。
滅火器配置場所可能是建筑物內的一個房間,諸如:辦公室、會議室、實驗室、資料室、閱覽室、油漆間、配電室、廚房、餐廳、客房、歌舞廳、更衣室、廠房、庫房、觀眾廳、舞臺以及計算機房和網吧等;滅火器配置場所也可以是構筑物所占用的一個區域,如可燃物堆場或油罐區等。
2.1.2 計算單元 calculation unit
滅火器配置的計算區域。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2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的計算單元可分為兩大類,即:或指建筑物中的一個獨立的滅火器配置場所,一個特殊的房間,例如,某一辦公樓層中的電子計算機房,或者是某一賓館客房樓層中的多功能廳,可稱之為獨立計算單元;或指若干個相鄰的且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均相同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組合部分,例如,辦公樓層中除電子計算機房外的所有的辦公室房間,或者是某一賓館客房樓層中除多功能廳外的所有的客房房間,可稱之為組合計算單元。
2.1.3 保護距離 travel distance
滅火器配置場所內,滅火器設置點到最不利點的直線行走距離。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3 獨立計算單元中滅火器的保護距離,系指由滅火器設置點到最不利點(距滅火器設置點最遠的地點)的直線行走距離,可忽略該計算單元(即一個房間,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桌椅/冰箱等小型家具/家電的影響;組合計算單元中滅火器的保護距離,在有隔墻阻擋的情況下,可按從滅火器設置點出發,通過房門中點,到達最不利點的直線行走路線的各段折線長度之和計算。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僅受火災種類、危險等級和滅火器型式的制約,而與設置點配置滅火器的規格、數量無關。
2.1.4 滅火級別 fire rating
表示滅火器能夠撲滅不同種類火災的效能。由表示滅火效能的數字和滅火種類的字母組成。
建筑滅火器配置類型、規格和滅火級別基本參數舉例見本規范附錄A。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1.4 滅火級別的舉例說明:8kg的手提式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的滅火級別為4A、144B;其中A表示該滅火器撲滅A類火災的滅火級別的一個單位值,亦即滅火器撲滅A類火災效能的基本單位,4A組合表示該滅火器能撲滅4A等級(定量)的A類火試模型火(定性);B表示該滅火器撲滅B類火災的滅火級別的一個單位值,亦即滅火器撲滅B類火災效能的基本單位,144B組合表示該滅火器能撲滅144B等級(定量)的B類火試模型火(定性)。
附錄A中的各類滅火器的類型、規格和滅火級別基本參數舉例系為方便建筑滅火器的配置設計和等效替代的計算而給出的,是已批準、發布的滅火器產品質量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規定的,或已通過國家消防裝備檢測中心定型檢驗的數據。鑒于我國的滅火器產品質量標準GB4351(手提式滅火器)和GB8109(推車式滅火器)現已全面修訂,分別與國際標準ISO7165(手提式滅火器)和ISO11601(推車式滅火器)接軌,修改采用國際標準,因此,關于各種類型、規格滅火器的型號代碼、滅火劑充裝量和滅火級別值當以國家標準的最新、有效版本為準。
滅火器產品質量標準GB4351和GB8109的2005年版中關于各種類型、規格滅火器的型號代碼舉例說明:
MPZ/AR6——6L手提貯壓式抗溶性泡沫滅火器
MF/ABC5——5kg手提儲氣瓶式通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
MPTZ/AR45——45L推車貯壓式抗溶性泡沫滅火器
MFT/ABC20——20kg推車儲氣瓶式通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
2.2 符 號
2.2.1 滅火器配置設計計算符號:
Q——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A或B);
S——計算單元的保護面積(m2);
U——A類或B類火災場所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m2/A或 m2/B);
K——修正系數;
Qe——計算單元中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A或B);
N——計算單元中的滅火器設置點數(個)。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2.1 本條系根據本規范第6、7章建筑滅火器的配置設計與計算的需求,本著簡化和必要的原則,列出了6個有關的工程設計參數的符號、名稱及量綱,其內含可見本條和相關章節條文的定義和說明。
2.2.2 滅火器配置設計圖例見本規范附錄B。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2.2.2 附錄B中的14個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設計圖例均節選自GB/T 4327《消防技術文件用消防設備圖形符號》,修改采用了國際標準ISO 6790的規定。具體設計時,應當以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最新、有效版本為準。
與本章條文相關的附錄A和附錄B都是為了便于建筑消防工程設計,均系根據建設部和公安部的規范主管部門和各地設計院的要求而編制的。
3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和危險等級
3.1 火災種類
3.1.1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應根據該場所內的物質及其燃燒特性進行分類。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1.1 為了便于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人員能正確判定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合理選擇與配置滅火器,根據現行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火災分類》,結合滅火器滅火的特點和滅火器配置設計工作的需求,本條對滅火器配置場所中生產、使用和儲存的可燃物有可能發生的火災種類的分類作了原則規定。
3.1.2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可劃分為以下五類:
1 A類火災:固體物質火災。
2 B類火災:液體火災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
3 C類火災:氣體火災。
4 D類火災:金屬火災。
5 E類火災(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1.2 本條將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劃分為以下五類,并作了列舉,以方便有關人員的正確理解及合理應用。對于未列舉到的場所,可比對本條各款的定義和舉例,然后予以確定。
1. 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如木材、棉、毛、麻、紙張及其制品等燃燒的火災。
2. 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等燃燒的火災。
3. 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等燃燒的火災。
4. 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災。
5. E類(帶電)火災:指帶電物體的火災。如發電機房、變壓器室、配電間、儀器儀表間和電子計算機房等在燃燒時不能及時或不宜斷電的電氣設備帶電燃燒的火災。E類火災是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的專用概念,主要是指發電機、變壓器、配電盤、開關箱、儀器儀表和電子計算機等在燃燒時仍舊帶電的火災,必須用能達到電絕緣性能要求的滅火器來撲滅。對于那些僅有常規照明線路和普通照明燈具而且并無上述電氣設備的普通建筑場所,可不按E類火災的規定配置滅火器。
3.2 危險等級
3.2.1 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生產、使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1 嚴重危險級: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撲救困難,容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場所;
2 中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較迅速,撲救較難的場所;
3 輕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后蔓延較緩慢,撲救較易的場所。
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C。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1 英國(BS 5306)、美國(NFPA 10)和澳大利亞(AS 2444)等國家的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技術法規和國際標準(ISO 11602)都將建筑場所劃分為三個危險等級:嚴重危險級、中危險級和輕危險級。而且上述各國規范、標準劃分危險等級的原則是基本相同的,均以建筑物中生產、使用和儲存的可燃物為主要保護對象,并且以可燃物的火災危險性和可燃物數量為主要考慮因素,結合起火后的火災蔓延速度和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來劃分危險等級,它與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級并無直接關系,這是因為撲救建筑物中的大型建筑構件所發生的火災,并非是僅能用于撲滅初起火災的滅火器所能承擔的任務。
本條將工業建筑的危險等級劃分為嚴重、中、輕三級。工業建筑包括廠房及露天、半露天生產裝置區和庫房及露天、半露天堆場,劃分其危險等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工業建筑場所內生產、使用和儲存可燃物的火災危險性是劃分危險等級的主要因素。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廠房和庫房中的可燃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來劃分工業建筑場所的危險等級。原則上將甲、乙類生產場所和甲、乙類儲存場所列入嚴重危險級;將丙類生產場所和丙類儲存場所列入中危險級;將丁、戊類生產場所和丁、戊類儲存場所列入輕危險級。其對應關系如表1所示:
表1 配置場所與危險等級對應關系

2.工業建筑場所內可燃物的數量越多,火災荷載增大,使起火后的火災強度與火災破壞程度提高,因此應將可燃物數量多的場所劃為嚴重危險級,可燃物數量少的場所定為輕危險級,而居于兩者之間的可燃物數量較多的場所則可定為中危險級。
3.對于蔓延迅速的火災,有可能在短時間內殃成大火,使滅火器失去作用,出現滅火器滅不了火的情況。因此,在滅火器配置場所中,火災蔓延速度越迅速,相應的危險等級就高。可燃物的火災蔓延速度,除了同可燃物本身的燃燒特性有關之外,還與場所內的環境條件等情況有關。例如,若采取良好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生產工藝密閉操作等安全設施,則可將火災危險性局限在一定的部位內,減緩火災蔓延速度;又如將可燃物堆積儲存得較高,或松散包裝,敞開貯存,則起火后就會增加火災蔓延速度。
因此,可將起火后火災蔓延迅速的場所定為嚴重危險級,起火后火災蔓延較迅速的場所定為中危險級,起火后火災蔓延較緩慢的場所定為輕危險級。
4.一般來說,撲救火災困難的場所,發生特大火災或重大火災的可能性就越大,造成的后果就越嚴重,其危險等級就應提高。因此,可將撲救困難的場所定為嚴重危險級,撲救較難的場所定為中危險級,撲救較易的場所定為輕危險級。
5. 在一旦發生火災就會容易引起重大損失的某些場所,為了確保在這些場所中有足夠的滅火力量,以避免因撲滅不了初起火災而產生重大損失,應將其定為嚴重危險級。
在本規范的附錄C中,根據上述因素,列舉了工業建筑三個危險等級的相應場所。對其中沒有列舉到的場所,可按本條的原則規定和/或附錄C中的舉例,進行類比,以確定其危險等級。
3.2.2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使用性質,人員密集程度,用電用火情況,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1 嚴重危險級:使用性質重要,人員密集,用電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撲救困難,容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群死群傷的場所;
2 中危險級:使用性質較重要,人員較密集,用電用火較多,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較迅速,撲救較難的場所;
3 輕危險級:使用性質一般,人員不密集,用電用火較少,可燃物較少,起火后蔓延較緩慢,撲救較易的場所。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D。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3.2.2 民用建筑大體上可分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兩大類,在劃分危險等級的問題上要比工業建筑復雜,但主要應依據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人員密集程度、用火用電多少、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來劃分危險等級。
從使用性質來看:凡使用性質重要,設備與物資貴重的場所,一旦失火社會影響重大,損失嚴重者系消防重點保護對象,應列入嚴重危險級;根據2001年11月發布的第61號公安部令第13條及其條文說明,本規范附錄D將公安部61號令中界定標準清晰的若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相關場所納入嚴重危險級。
從人員密集程度來看:凡人群密集、來往客流眾多,且人群有可能聚集、停留一段較長時間的建筑場所,諸如大型商場、超市、網吧、寺廟大殿,以及影劇院、體育館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就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的場所,其危險性很大,則應列入嚴重危險級;
從可燃物數量和用火用電多少來看:凡可燃物數量多、可燃裝修多、功能復雜、用火用電多等火險隱患大的場所也應列入嚴重危險級。
從火災蔓延速度來看:起火后會迅速蔓延的民用建筑場所,一方面容易引起大火;另一方面,由于火災蔓延迅速,也會加劇現場人員的恐慌,影響逃生和救援,將會增加人員的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應列入嚴重危險級。
從撲救難度來看:建筑結構和功能復雜的場所,其豎向管井多、隱蔽空間多、火災蔓延途徑也多,起火后撲救難度大;有大量的有毒煙氣產生的場所或人群密集的場所,尤其是在地下建筑場所起火時,由于火場混亂,外援困難,也往往會增大撲救火災的難度;因此應將上述場所劃為嚴重危險級。
同理,按照上述各因素的表現程度的依次降低,可分別定為中危險級和輕危險級場所。
上述因素與危險等級的具體對應關系如表2所示。
表2 危險因素與危險等級對應關系

在本規范附錄D中,根據上述因素,列舉了民用建筑三個危險等級的若干場所。對其中沒有列舉到的場所,可按本條的原則規定和/或附錄C中的舉例,進行類比,以確定其危險等級。
4滅火器的選擇
4.1 一般規定
4.1.1 滅火器的選擇應考慮下列因素:
1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2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
3 滅火器的滅火效能和通用性;
4 滅火劑對保護物品的污損程度;
5 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
6 使用滅火器人員的體能。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4.1.2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宜選用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當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存在不同火災種類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4.1.2 本條之所以推薦在同一場所選配類型相同和操作方法也相同的滅火器,一是為培訓滅火器使用人員提供方便;二是在滅火實戰中滅火人員可方便地用同一種方法連續使用多具滅火器滅火;三是便于滅火器的維修和保養。
當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內存在不同種類的火災時,通常應選擇配置可撲滅A、B、C、E多類火災的磷酸銨鹽干粉(俗稱ABC干粉)滅火器等通用型滅火器。
4.1.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采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4.1.3 本條是為防止在同一場所內選配的各類滅火器的滅火劑之間發生不利于滅火的相互反應而制訂的。選擇滅火器時應保證不同類型滅火器內充裝的滅火劑,如干粉和泡沫,干粉和干粉,泡沫和泡沫之間能夠聯用,不論是同時使用還是依次(先后)使用,都應防止因滅火劑選擇不當而引起干粉與泡沫、干粉與干粉、泡沫與泡沫之間的不利于滅火的相互作用,以避免因發生泡沫消失等不利因素而導致滅火效力明顯降低。
4.1.4 不相容的滅火劑舉例見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
4.2 滅火器的類型選擇
4.2.1 A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水型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4.2.2 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B類火災的水型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極性溶劑的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滅B類火災的抗溶性滅火器。
4.2.3 C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4.2.4 D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撲滅金屬火災的專用滅火器。
4.2.5 E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得選用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4.2.1~4.2.5 滅火器的正確選型是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的關鍵之一。本節的前5條規定主要是依據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有關規定,并根據國內幾十年的消防實戰經驗和實驗驗證而確定的。根據各種類型滅火器的不同的滅火機理,決定不同類型滅火器可滅A、B、C、D或/和E類火災。
從表3“滅火器的適用性” 中可以看出: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適用于撲滅A、B、C和E多類火災。
表3 滅火器的適用性

注:① 新型的添加了能滅B類火的添加劑的水型滅火器具有B類滅火級別,可滅B類火。
② 化學泡沫滅火器已淘汰。
③ 目前,抗溶泡沫滅火器常用機械泡沫類型滅火器。
此外,對D類火災即金屬燃燒的火災,就我國目前情況來說,還沒有定型的滅火器產品。目前國外滅D類火災的滅火器主要有粉狀石墨滅火器和滅金屬火災的專用干粉滅火器。在國內尚未生產這類滅火器和滅火劑的情況下,可采用干砂或鑄鐵屑末來替代。
本規范之所以提出并強調在存在帶電物質燃燒的E類火災場所配置滅火器的要求,是為了防止因選配滅火器不當而造成不必要的電擊傷人或設備事故。這一規定同國際標準和英、美等國家規范的要求基本吻合。
4.2.6 非必要場所不應配置鹵代烷滅火器。非必要場所的舉例見本規范附錄F。必要場所可配置鹵代烷滅火器。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4.2.6 為了保護大氣臭氧層和人類生態環境,在非必要場所應當停止再配置鹵代烷滅火器。本規范附錄F中的非必要場所是根據國家消防主管部門和國家環保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而例舉的。今后,更多的非必要配置鹵代烷滅火器的場所需經國家消防主管部門和國家環保主管部門共同確認。
在撤換了鹵代烷滅火器的原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上,重新配置的適用滅火器(可選配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等)的滅火級別不得低于原配鹵代烷滅火器的滅火級別。新配滅火器應按等效替代的原則和本規范的規定,進行建筑滅火器配置的設計和計算。
本條規定必要場所可配置鹵代烷滅火器,主要是針對當前國內現狀而提出來的,有個別地區和單位,片面地理解必要場所和非必要場所的概念,超前地執行了‘徹底’淘汰鹵代烷滅火器的‘文件精神’,致使在某些必要場所本應配置鹵代烷滅火器卻沒有配置,從而削弱了消防滅火力量。
必要場所和非必要場所的概念與范疇,詳見聯合國環境署(UNEP)、國家環保總局(CEPA)以及公安部消防局的有關文件和規定。
5滅火器的設置
5.1 一般規定
5.1.1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5.1.1 本條對滅火器的設置位置主要作了以下兩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要求滅火器的設置位置明顯、醒目。這是為了在平時和發生火災時,能讓人們一目了然地知道何處可取滅火器,減少因尋找滅火器而花費的時間,從而能及時有效地將火撲滅在初起階段。通常在建筑場所(室)內的合適部位設置滅火器是及時、就近取得滅火器的可靠保證之一。另外,沿著經常有人路過的建筑場所的通道、樓梯間、電梯間和出入口處設置滅火器,也是及時、就近取得滅火器的可靠保證之一。當然,上述部位的滅火器的設置位置和設置方式均不得影響行人走路,更不能影響在火災緊急情況時的安全疏散。
二是要求滅火器的設置位置能夠便于取用。即當發現火情后,要求人們在沒有任何障礙的情況下,就能夠跑到滅火器設置點處方便地取得滅火器并進行滅火。這是因為撲滅初起火災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度的,而能否及時地取到滅火器,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用滅火器滅火的成敗。如果取用不便,那么即使滅火器設置點離著火點再近,也有可能因時間的拖延致使火勢蔓延而造成大火,從而使滅火器失去撲救初起火災的最佳時機。因此,便于取用滅火器是值得我們重視的一項要求。
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的標準也對此作了類同的規定:
美國標準規定:“滅火器應設置在能夠迅速接近而且在火災發生時能立即取用的明顯場所。最好放置在正常的通道,包括出口處”。
英國標準規定:“一般滅火器應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顯的位置,在這些位置,滅火器將被沿著安全路線撤退的人群看到,在距房間的出口、走廊、門廳及樓梯平臺較近的位置設置滅火器是最合適的”。
澳大利亞標準要求:“每具滅火器均應設置在醒目的和能很快取得的位置,并用一定的標志來表示;采用櫥柜安放滅火器的場所,在使用滅火器時,要求順利、方便拿取,且廚柜的門打開時,不應占據疏散通道”。
本規范將國外標準和國內經驗歸納起來,要求將滅火器設置在那些不易被貨物或家具堵塞,平時經常有人路過,明顯易見,且便于取用的位置。
滅火器的設置不得影響安全疏散的規定不僅關系到人們在火災發生時能否及時安全撤離的問題,也涉及到人們取用滅火器時通道是否通暢的問題,故必須作出明確的規定。
5.1.2 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5.1.2 對于那些必須設置滅火器而又難以做到明顯易見的特殊場所,例如,在有隔墻或屏風的亦即存在視線障礙的大型房間內,設置醒目的指示標志來指出滅火器的設置位置,可使人們能明確方向并及時地取到滅火器。美國標準也規定:“在大型房間內或因視線障礙而不能直接看見滅火器的場所,須設置指明滅火器設置位置的標記”。
在大型房間和不能完全避免視線障礙的場所,指示滅火器所在位置的標志不僅應當醒目,而且應能在火災緊急斷電(即在黑暗時)情況下發光。同理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筒體的銘牌上也有粘貼發光標志的必要。目前,《滅火器箱》產品行業標準擬在修訂時增加此項規定,建議國家產品標準《手提式滅火器》也能考慮在修訂時補充此項規定。
發光標志應選用經國家檢測中心定型檢驗合格的產品,其所采用的發光材料應無毒、無放射性,亮度等性能指標均須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5.1.3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5.1.3 建筑滅火器的設置方式主要有墻式滅火器箱、落地式滅火器箱、掛鉤、托架或直接放置在潔凈、干燥的地面上等幾種;本規范不提倡將滅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推薦將滅火器放置在滅火器箱內;其中,設置在墻式滅火器箱內和掛鉤、托架上的滅火器的位置是相對固定的;而設置在落地式滅火器箱內和直接放置在地面上的滅火器則亦需設計定位;既要保證滅火器的設置位置能達到本規范關于保護距離的規定,又便于人們在緊急狀況下能快速地到熟知的滅火器設置點取得滅火器。
本條規定滅火器的設置應穩固,很有必要。這是因為如果滅火器擺放得不穩固,就有可能發生手提式滅火器跌落或推車式滅火器滑動,從而有可能造成滅火器不能正常使用,甚至傷人事故。美國標準和澳大利亞標準等也有類同的規定。
滅火器在設置時,其銘牌應朝外。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人們能夠經常看到銘牌,了解滅火器的性能,熟悉滅火器的用法。美國標準也規定:“滅火器的操作、分類、警告標記應朝外”。另外,澳大利亞標準還規定:“滅火器的銘牌應朝外,可見”。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掛鉤或托架上的規定是根據國外標準和國內情況而作出的。
美國標準規定:“滅火器一般不宜放在地上,宜懸掛或放在托架上”;“除推車式滅火器外,滅火器應放置在掛鉤或托架上或固定在壁櫥(滅火器箱)內
或擱架上”。
英國標準規定:“一般滅火器應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顯的位置”。
澳大利亞標準規定:“每一種滅火器應由堅固、合適的掛鉤或托架來支承,固定到墻上或其它合適的結構上”;“滅火器可設置在一個不上鎖的壁櫥或墻柜內…… 并用與柜櫥表面色差明顯的50mm高的字體寫成“滅火器”三個字來標志。在滅火器可能受到異常干擾的場所,其柜櫥可以上鎖,但要求能在需要時可以順利取出滅火器”。
我國各地一般是要求將滅火器設置在滅火器箱(1998年我國已頒布了行業標準GA139《滅火器箱》)內、掛鉤或托架上。本條規定一方面是為了使滅火器的設置不影響人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另一方面對滅火器的保管、維護、使用和美化環境也有一定的益處。
本條關于滅火器箱不得上鎖的規定是吸取了個國內外多年來許多慘痛的火災教訓而制定的。例如,2004年2月15日,吉林某4層商廈大火,造成50多人死亡,70多人受傷。其深刻教訓之一就是:誤將幾十具滅火器統統地過于集中地放置在一處(一個鐵籠或一個小房間內),而且還上了鎖,致使在這次火災驟然起火之后,現場人員于慌亂之中,根本就不能在其附近找到滅火器。且不講這些滅火器中的不少是已經過期的應予維修或報廢的滅火器,也不講這些滅火器過于集中地設置在一起從而使其遠遠達不到本規范關于滅火器保護距離的要求,僅就滅火器室(滅火器箱)的房門(箱門)上鎖這一點而言,就有可能因之而失去了撲救初起火災的最佳時機。
關于滅火器的設置高度(即滅火器頂部離地面的距離和滅火器底部離地面的距離)是綜合了國內外的標準與經驗而作出規定的。美國標準規定:“對于總重不大于40磅(18.14kg)的滅火器,其頂部離地面不應超過5英尺(1.53m);總重量大于40磅(18.14kg)的滅火器(除推車式滅火器外),其頂部離地面不應超過3英尺(1.07m)。在任何情況下,滅火器底部或托架底部離地面距離均不應小于4英寸(0.102m)”。
英國標準規定:“滅火器的手柄離地面大約1m左右”。
澳大利亞標準規定:“滅火器的頂部應離地面1m到1.5m之間,其底部離地面不得小于0.15m,二氧化碳和干粉滅火器允許較低的安裝高度,但其底部離地面也不得小于0.15m”。
國際標準規定滅火器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3m,《滅火器箱》GA139標準規定滅火器箱的底腳高度≥0.08m。
根據上述情況,編制組認為1.5m這一數據比較適合我國的實際狀況,也同大多數國家提出的要求相同,因而是能夠接受和執行的。對于較重的滅火器,本規范沒有采用有的國家具體規定某一個數據的做法。因為本規范的規定是小于或等于1.5m,只要符合這一要求,將重的滅火器設置得低一些也就包含在其中了。這樣規定可使人們因地制宜,比較靈活。在大的方面進行限制,小的方面放開,我們認為這樣比較切合實際,也符合標準既要統一,又不要統死的方針。
本條的另一要求是滅火器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從而規定了滅火器的設置高度不能無限制地低下去,即一般不允許直接放在地面上。當然,對于那些環境條件很好的場所,如潔凈室、專用電子計算機房等高檔場所,也可以考慮將滅火器直接放在干燥、潔凈的地面、地毯之上,但本規范不提倡將滅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推薦將滅火器放置在滅火器箱內。
5.1.4 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5.1.4 由于滅火器是一種常規、備用的滅火器材,一般來說存放時間較長,使用時間較短,使用次數較少。顯而易見,滅火器如果長期設置在有強腐蝕性或潮濕的地點,會嚴重影響滅火器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因此,在強腐蝕性或潮濕的地點一般是不能設置滅火器的。但考慮到某些工業建筑的特殊情況,如實在無法避免,則本條規定要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才能設置滅火器。
本條也參照了英國標準的規定,即“滅火器不應放置在可能處于腐蝕性強的大氣中,能被腐蝕性液體濺著的地方。除非經過廠商特殊處理過或特殊地裝上了外罩的滅火器。”
設置在室外的滅火器也要有保護措施。這是由于滅火器配置的需要,不可避免地要使多數推車式滅火器和部分手提式滅火器設置在室外。對滅火器來說,室外的環境條件比起室內要差得多。因此,為了使滅火器隨時都能正常使用,就要有一定的保護措施,例如,給推車式滅火器搭一個既能遮雨水又能擋陽光的棚,可使該滅火器得到一定的保護。
上述保護措施通常具有遮陽防曬、擋雨防潮、保溫隔熱,以及防止撞擊等作用。
5.1.5 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
5.1.5 正如4.1.1之5的條文說明所述,在環境溫度超出滅火器使用溫度范圍的場所設置滅火器,必然會影響滅火器的噴射性能和安全使用,并有可能爆炸傷人或貽誤滅火時機。所以本條規定滅火器不得設置在環境溫度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本條也參照了美國標準的規定“滅火器不得安放在溫度超出適用溫度范圍的場所內”和英國標準的要求“滅火器不應被置于標記在滅火器上的溫度范圍之外的貯藏溫度”。
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舉例,如表4所示:
表4 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

注 :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應符合現行滅火器產品質量標準GB4351和GB8109的有關規定。
5.2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