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8-2008》 |
目錄
1總則
1.0.1 為加強給水、排水(以下簡稱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規范施工技術,統一施工質量檢驗、驗收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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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城鎮公共設施和工業企業的室外給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于工業企業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給排水管道施工及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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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給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接觸飲用水的產品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要求。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用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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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與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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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
2.0.1 壓力管道 pressure pipeline
本規范指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給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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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無壓管道 non-pressure pipeline
本規范指工作壓力小于0.1MPa的給排水管道。
2.0.3 剛性管道 rigid pipeline
主要依靠管體材料強度支撐外力的管道,在外荷載作用下其變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于管壁強度的控制。本規范指鋼筋混凝土、預(自)應力混凝土管道和預應力鋼筒混凝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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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柔性管道 flexible pipeline
在外荷載作用下變形顯著的管道,豎向荷載大部分由管道兩側土體所產生的彈性抗力所平衡,管道的失效通常由變形造成而不是管壁的破壞。本規范主要指鋼管、化學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墨鑄鐵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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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剛性接口 rigid joint of pipelines
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軸向線變位和相對角變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水泥類材料密封或用法蘭連接的管道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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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柔性接口 flexible joint of pipelines
能承受一定量的軸向線變位和相對角變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橡膠圈等材料密封連接的管道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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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化學建材管 chemical material pipelines
本規范指玻璃纖維管或玻璃纖維增強熱固性塑料管(簡稱玻璃鋼管)、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聚丙烯管(PP)及其鋼塑復合管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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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管渠 canal;ditch;channel
指采用磚、石、混凝土砌塊砌筑的,鋼筋混凝土現場澆筑的或采用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裝配的矩形、拱形等異型(非圓形)斷面的輸水通道。
2.0.9 開槽施工 trench installation
從地表開挖溝槽,在溝槽內敷設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2.0.10 不開槽施工 trenchless installation
在管道沿線地面下開挖成形的洞內敷設或澆筑管道(渠)的施工方法,有頂管法、盾構法、淺埋暗挖法、定向鉆法、夯管法等。
2.0.11 管道交叉處理 pipeline cross processing
指施工管道與既有管線相交或相距較近時.為保證施工安全和既有管線運行安全所進行的必要的施工處理。
2.0.12 頂管法 pipe jacking method
借助于頂推裝置,將預制管節頂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開槽施工方法。
2.0.13 盾構法 shield method
采用盾構機在地層中掘進的同時,拼裝預制管片或現澆混凝土構筑地下管道的不開槽施工方法。
2.0.14 淺埋暗挖法 shallow undercutting method
利用土層在開挖過程中短時間的自穩能力,采取適當的支護措施,使圍巖或土層表面形成密貼型薄壁支護結構的不開槽施工方法。
2.0.15 定向鉆法 directional drilling method
利用水平鉆孔機鉆進小口徑的導向孔,然后用回擴鉆頭擴大鉆孔,同時將管道拉入孔內的不開槽施工方法。
2.0.16 夯管法 pipe ramming method
利用夯管錘(氣動夯錘)將管節夯入地層中的地下管道不開槽施工方法。
2.0.17 沉管法 sunken pipeline method;immersed pipeline method
將組裝成一定長度的管段或鋼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沉入水底或水底開挖的溝槽內的水底管道鋪設方法,又稱沉埋法或預制管段沉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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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橋管法 bridging pipeline method
以橋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鐵路、公路、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礙專用的管道鋪設方法。
2.0.19 工作井 working shaft
用頂管、盾構、淺埋暗挖等不開槽施工法施工時,從地面豎直開挖至管道底部的輔助通道,也稱為工作坑、豎井等。
2.0.20 管道嚴密性試驗 leak test
對已敷設好的管道用液體或氣體檢查管道滲漏情況的試驗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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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壓力管道水壓試驗 watef pressure test for pressure pipeline
以水為介質,對已敷設的壓力管道采用滿水后加壓的方法,來檢驗在規定的壓力值時管道是否發生結構破壞以及是否符合規定的允許滲水量(或允許壓力降)標準的試驗。
2.0.22 無壓管道閉水試驗 water obturation test for non—pressure pipeline
以水為介質對已敷設重力流管道(渠)所做的嚴密性試驗。
2.0.23 無壓管道閉氣試驗 pneumatic pressure test for non—pressure pipeline
以氣體為介質對已敷設管道所做的嚴密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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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1 施工基本規定
3.1.1 從事給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質量管理應具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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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技術、質量、安全生產等管理體系,制訂各項施工管理規定,并貫徹執行。
3.1.3 施工單位應按照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和有關規范、標準要求,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內地下管線等構(建)筑物資料、工程水文地質資料,組織有關施工技術管理人員深入沿線調查,掌握現場實際情況,做好施工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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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施工單位應熟悉和審查施工圖紙,掌握設計意圖與要求,實行自審、會審(交底)和簽證制度:發現施工圖有疑問、差錯時,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如需變更設計,應按照相應程序報審,經相關單位簽證認定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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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關鍵的分項、分部工程應分別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執行,有變更時要辦理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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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施工臨時設施應根據工程特點合理設置,并有總體布置方案。對不宜間斷施工的項目,應有備用動力和設備。
3.1.7 施工測量應實行施工單位復核制、監理單位復測制,填寫相關記錄,并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現場交樁,施工單位對所交樁進行復核測量;原測樁有遺失或變位時,應及時補釘樁校正,并應經相應的技術質量管理部門和人員認定;
2 臨時水準點和管道軸線控制樁的設置應便于觀測、不易被擾動且必須牢固,并應采取保護措施;開槽鋪設管道的沿線臨時水準點,每200m不宜少于1個;
3 臨時水準點、管道軸線控制樁、高程樁,必須經過復核方可使用,并應經常校核;
4 不開槽施工管道,沉管、橋管等工程的臨時水準點、管道軸線控制樁,應根據施工方案進行設置,并及時校核;
5 對既有管道、構(建)筑物與擬建工程銜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開工前必須校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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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施工測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1.8的規定,并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工程測量規范》GB 50026和《城市測量規范》CJJ 8的有關規定;對有特定要求的管道還應遵守其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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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構(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產品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進行進場驗收并妥善保管。進場驗收時應檢查每批產品的訂購合同、質量合格證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并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進行復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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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現場配制的混凝土、砂漿、防腐與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應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1 所用管節、半成品、構(配)件等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損壞、銹蝕或變質。
3.1.12 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3 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施工。對不開槽施工、過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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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在質量檢驗、驗收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必須經計量檢定、校準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擔材料和設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3.1.15 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分項工程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分項工程完成后,必須進行檢驗;
2 相關各分項工程之間,必須進行交接檢驗,所有隱蔽分項工程必須進行隱蔽驗收,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分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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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管道附屬設備安裝前應對有關的設備基礎、預埋件、預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進行復核。
3.1.17 施工單位應按照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控制,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各方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管理。
3.1.18 工程應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質量驗收基本規定
3.2.1 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基礎上,按驗收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順序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規范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 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 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4 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5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
6 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和現場檢測項目,應按規定進行平行檢測或見證取樣檢測;
7 驗收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進行驗收;每個檢查項目的檢查數量,除本規范有關條款有明確規定外,應全數檢查;
8 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應進行試驗或檢測;
9 承擔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0 外觀質量應由質量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共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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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驗收批的劃分可按本規范附錄A在工程施工前確定,質量驗收記錄應按本規范附錄B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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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驗收批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
2 一般項目中的實測(允許偏差)項目抽樣檢驗的合格率應達到80%,且超差點的最大偏差值應在允許偏差值的1.5倍范圍內;
3 主要工程材料的進場驗收和復驗合格,試塊、試件檢驗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質量保證資料以及相關試驗檢測資料齊全、正確;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和質量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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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項工程所含的驗收批質量驗收全部合格;
2 分項工程所含的驗收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正確;
有關質量保證資料和試驗檢測資料應齊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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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全部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礎處理、樁基礎檢測、混凝土強度、混凝土抗滲、管道接口連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屬管道防腐層、水壓試驗、嚴密性試驗、管道設備安裝調試、陰極保護安裝測試、回填壓實等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4 外觀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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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全部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 涉及金屬管道的外防腐層、鋼管陰極保護系統、管道設備運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試驗檢測、抽查結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試驗應符合本規范規定;
5 外觀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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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給排水管道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管節、管件、管道設備等的驗收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驗收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驗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驗收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文件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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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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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驗收批及分項工程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專業質量檢查員)等進行驗收。
3.2.10 分部(子分部)工程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項目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對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非開挖管道、橋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設計和勘察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驗收。
3.2.11 單位工程經施工單位自行檢驗合格后,應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應按本規范的規定進行驗收,驗收時總承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及時地將有關資料移交總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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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單位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驗收。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等有關負責人以及該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單位有關人員應參加驗收。
3.2.13 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解決。
3.2.14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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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將有關文件和技術資料歸檔。
4土石方與地基處理
4.1 一般規定
4.1.1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影響范圍內地下管線(構筑物)及其他公共設施資料,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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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給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涉及圍堰、深基(槽)坑開挖與圍護、地基處理等工程,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41及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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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溝槽的開挖、支護方式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等要求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保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
4.1.4 溝槽斷面的選擇與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槽底
-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GB 50013-2006
- 《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02
- 《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規范 GB50364-2005》
-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
-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
-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2005
- 《建筑中水設計標準》GB 50336-2018
-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8-2008》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2001
- 《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219-2014
-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GB 50108-2008
-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