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 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推進可持續發展,規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1.0.3 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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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3 闡述制定本規范的目的、適用范圍和住宅建設的基本原則。本規范適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設、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維護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維護。本規范重點突出了住宅建筑節能的技術要求。條文規定統籌考慮了維護公眾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規范的規定為對住宅的基本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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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規范的規定為對住宅建筑的強制性要求。當本規范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0.5 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尚應符合經國家批準或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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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規范主要依據現行標準制定。本規范條文有些是現行標準的條文,有些是以現行標準條文為基礎改寫而成的,還有些是根據規范的系統性等需要新增的。本規范未對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提出全面的、具體的要求。在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過程中,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2術 語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筑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5 無障礙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綠地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內的適合老年人、體弱者、殘疾人、輪椅及童車等通行的交通設施。
2.0.6 綠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內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等各種形式綠地的總稱,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曬臺的綠地及垂直綠化。
2.0.7 公共綠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
2.0.8 綠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率(%)。
2.0.9 入口平臺 entrance platform
在臺階或坡道與建筑入口之間的水平地面。
2.0.10 無障礙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設有乘輪椅者可進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輪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寬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輪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2.0.14 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結構或結構構件產生內力和變形效應的原因。
2.0.16 非結構構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連接于建筑結構的建筑構件、機電部件及其系統。
3基本規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 住宅選址時應考慮噪聲、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 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采光和隔聲要求。
3.1.9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 住宅應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墻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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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1.12 提出了住宅在規劃、選址、結構安全、火災安全、使用安全、室內外環境、建筑節能、節水、無障礙設計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體現了以人為本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政策要求。
3.2 許可原則
3.2.1 住宅建設必須采用質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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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本條據此對住宅建設采用的材料和設備提出了要求。
3.2.2 當住宅建設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序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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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二十九條和“三新”核準行政許可,當工程建設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行政許可實施細則》(建標[2005]124號)的規定進行核準。
3.2.3 未經技術鑒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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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當需要對住宅建筑拆改結構構件或加層改造時,應經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設計單位鑒定、校核后方可實施,以確保結構安全。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后,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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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并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后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并做相應處理。
3.3.2 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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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改造、改建既有住宅時,應結合現行建筑節能、防火、抗震方面的標準規定實施,使既有住宅逐步滿足節能、火災安全和抗震要求。
4外部環境
4.1 相鄰關系
4.1.1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4.1.1的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住宅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
2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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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5.0.2條制定。
住宅間距不但直接影響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開發強度和住宅室內外環境質量,更與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及居民的陽光權益等密切相關,備受大眾關注,是居住用地規劃與建設中的關鍵性指標。根據國內外成熟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將住宅建筑日照標準(表4.1.1)作為確定住宅間距的基本指標。相關研究證實,采用此基本指標是可行的。根據我國所處地理位置與氣候狀況,以及居住區規劃實踐,除少數地區(如低于北緯25°的地區)由于氣候原因,與日照要求相比更側重于通風和視覺衛生,尚需作補充規定外,大多數地區只要滿足本標準要求,其他如通風等要求基本能達到。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機能、生活規律及其健康需求決定了其活動范圍的局限性和對環境的特殊要求,故規定老年人住宅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執行本條規定時不附帶任何條件。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系指在舊區改建時確實難以達到規定的標準時才能這樣做,且僅適用于新建住宅本身。同時,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規定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標準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h。
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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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5條制定。
為維護住宅建筑底層住戶的私密性,保障過往行人和車輛的安全(不碰頭、不被上部墜落物砸傷等),并利于工程管線的鋪設,本條規定了住宅建筑至道路邊緣應保持的最小距離。寬度大于9m的道路一般為城市道路,車流量較大,為此不允許住宅面向道路開設出入口。
4.1.3 住宅周邊設置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并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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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10.0.2條制定。
管線綜合規劃是住宅建設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管線綜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種管線技術規范的前提下,解決諸管線之間或與建筑物、道路和綠地之間的矛盾,統籌安排好各自的空間,使之各得其所,并為各管線的設計、施工及管理提供良好條件。如果管線受腐蝕、沉陷、振動或受重壓,不但使管線本身受到破壞,也將對住宅建筑的安全(如地基基礎)和居住生活質量(如供水、供電)造成極不利的影響。為此,應處理好工程管線與建筑物之間、管線與管線之間的合理關系。
4.2 公共服務設施
4.2.1 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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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6.0.1條制定。
居住用地配套公建是構成和提高住宅外部環境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條將原條文中的“文化體育設施”分列為“文化設施”和“體育設施”,目的是體現“開展大眾體育,增強人民體質”的政策要求,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相關體育設施的迫切需求。
4.2.2 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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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6.0.2條制定。
對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設置規模提出了“必須與人口規模相對應”的要求;考慮到入住者的生活需求,提出了配套公建“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的要求。同時,考慮到配套公建項目類別多樣,主管和建設單位各異,要求同時投入使用有一定難度,為此,提出“應與住宅同期交付”的要求。配套公建項目與設置方式應結合周邊相關的城市設施統籌考慮。
4.3 道路交通
4.3.1 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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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1條中規定,小區道路應適于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即要求做到適于機動車通行,但通行范圍不夠明確。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口增多,購物方式改變及居住密度增大,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諸如機動車能進入小區,但無法到達住宅單元的事例,對急救、消防及運輸等造成不便,降低了居住的方便性、安全性,也損害了居住者的權益。為此,提出“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的要求。執行本條規定時,為保障居民出入安全,應在住宅單元門前設置相應的緩沖地段,以利于各類車輛的臨時停放且不影響居民出入。
4.3.2 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2.5m;
2 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于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
3 當主要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設防地區,道路交通應考慮減災、救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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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章的相關規定制定。
為保證各類車輛的順利通行,規定了雙車道和宅前路路面寬度,對盡端式道路、內外道路銜接和抗震設防地區道路設置提出了相應要求。因居住用地內道路往往也是工程管線埋設的通道,為此,道路設置還應滿足管線埋設的要求。當宅前路有兼顧大貨車、消防車通行的要求時,路面兩邊還應設置相應寬度的路肩。
4.3.3 無障礙通路應貫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處應設緣石坡道,其坡面應平整,且不應光滑。坡度應小于1:20,坡寬應大于1.2m。
3 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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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本條根據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2001的相關規定制定。
無障礙通路對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和體弱者的安全通行極其重要,是住宅功能的外部延伸,故住宅外部無障礙通路應貫通。無障礙坡道、人行道及通行輪椅車的坡道應滿足相應要求。
4.3.4 居住用地內應配套設置居民自行車、汽車的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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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6條制定,增加了自行車停車場地或停車庫的要求。
自行車是常用的交通工具,具有輕便、靈活和經濟的特點,且數量龐大。為此,本條提出居住用地應配置居民自行車停車場地或停車庫的要求。執行本條時,尚應根據各城鎮的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消費水平和居住用地的檔次,合理確定機動車停車泊位、自行車停車位及其停車方式。
4.4 室外環境
4.4.1 新區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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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7.0.1條制定。
綠地率既是保證居住用地生態環境的主要指標,也是控制建筑密度的基本要求之一。為此,本條對新區的綠地率提出了要求。
4.4.2 公共綠地總指標不應少于1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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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7.0.5條制定。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綠地總指標,以人均面積表示。本條規定的公共綠地總指標與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中的小區級要求基本對應。
4.4.3 人工景觀水體的補充水嚴禁使用自來水。無護欄水體的近岸2m范圍內及園橋、汀步附近2m范圍內,水深不應大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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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我國水資源總體貧乏,且分布不均衡,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列世界第88位。目前,全國年缺水量約400億立方米,用水形勢相當嚴峻。為貫徹節水政策,杜絕不切實際地大量使用自來水作為人工景觀水體補充水的不良行為,本條提出了“人工景觀水體的補充水嚴禁使用自來水”的規定。常見的人工景觀水體有人造水景的湖、小溪、瀑布及噴泉等,但屬體育活動設施的游泳池不在此列。
為保障游人特別是兒童的安全,本條對無護欄的水體提出了相關要求。
4.4.4 受噪聲影響的住宅周邊應采取防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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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噪聲嚴重影響居民生活和環境質量,是目前備受各方關注的問題之一。對受噪聲影響的住宅,應采取防噪措施,包括加強住宅窗戶和圍護結構的隔聲性能,在住宅外部集中設置防噪裝置等。
4.5 豎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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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9.0.4條制定。
居住用地的排水系統如果規劃不當,會造成地面積水,既污染環境,又使居民出行困難,還有可能造成地下室滲漏,并危及建筑地基基礎的安全。為保證排水暢通,本條對地面排水坡度做出了規定。地面水的排水尚應符合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的相關規定。
4.5.2 住宅用地的防護工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臺階式用地的臺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墻連接,相鄰臺地間高差大于1.5m時,應在擋土墻或坡比值大于0.5的護坡頂面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2 土質護坡的坡比值不應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擋土墻和護坡的上緣與住宅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其下緣與住宅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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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本條根據行業標準《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 83-99第5.0.3條、第9.0.3條制定。
本條提出了住宅用地的防護工程的相應控制指標,以確保建設基地內建筑物、構筑物、人、車以及防護工程自身的安全。
5建 筑
5.1 套內空間
5.1.1 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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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1.1條制定。明確要求每套住宅至少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四個基本空間。具體表現為獨立門戶,套型界限分明,不允許共用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及衛生間。
5.1.2 廚房應設置爐灶、洗滌池、案臺、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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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3.3條制定。要求廚房應設置相應的設施或預留位置,合理布置廚房空間。對廚房設施的要求各有側重,如對案臺、爐灶側重于位置和尺寸,對洗滌池側重于與給排水系統的連接,對排油煙機側重于位置和通風口。
5.1.3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餐廳的上層。衛生間地面和局部墻面應有防水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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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3條制定,增加了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餐廳上層的要求,增加了局部墻面應有防水構造的要求。在近年房地產開發建設期間,開發單位常常要求設計者進行局部平面調整,此時如果忽視本規定,常會引起住戶的不滿和投訴。本條要求進一步嚴格區別套內外的界限。
5.1.4 衛生間應設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設施或預留位置;布置便器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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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1條、第3.4.2條制定。要求衛生間應設置相應的設施或預留位置。設置設施或預留位置時,應保證其位置和尺寸準確,并與給排水系統可靠連接。為了保證家庭飲食衛生,要求布置便器的衛生間的門不直接開在廚房內。
5.1.5 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10m。陽臺欄桿應有防護措施。防護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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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2條、第3.7.3條及第3.9.1條制定,集中表述對窗臺、陽臺欄桿的安全防護要求。
沒有鄰接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應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墜落事故。我國近期因設置低窗臺引起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明確規定:“窗臺的凈高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0.90m”。有效的防護高度應保證凈高0.90m,距離樓(地)面0.45m以下的臺面、橫欄桿等容易造成無意識攀登的可踏面,不應計入窗臺凈高。當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受此限。
根據人體重心穩定和心理要求,陽臺欄桿應隨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本條按住宅層數提出了不同的陽臺欄桿凈高要求。由于封閉陽臺不改變人體重心穩定和心理要求,故封閉陽臺欄桿也應滿足陽臺欄桿凈高要求。
陽臺欄桿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根據人體工程學原理,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大于0.11m時,才能防止兒童鉆出。
5.1.6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4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0m,局部凈高的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使用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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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6.2條、第3.6.3條制定。
本條對住宅室內凈高、局部凈高提出要求,以滿足居住活動的空間需求。根據普通住宅層高為2.80m的要求,不管采用何種樓板結構,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低于2.40m的要求容易達到。對住宅裝修吊頂時,不應忽視此凈高要求。局部凈高是指梁底處的凈高、活動空間上部吊柜的柜底與地面距離等。一間房間中低于2.40m的局部凈高的使用面積不應大于該房間使用面積的1/3。
居住者在坡屋頂下活動的心理需求比在一般平屋頂下低。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若凈高低于2.10m的使用面積超過該房間使用面積的1/2,將造成居住者活動困難。
5.1.7 陽臺地面構造應有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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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5條制定。陽臺是用水較多的地方,其排水處理好壞,直接影響居民生活。我國新建住宅中因上部陽臺排水不當對下部住戶造成干擾的事例時有發生,為此,要求陽臺地面構造應有排水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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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4條、第4.2.2條制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凈寬不足或局部凈高過低將嚴重影響人員通行及疏散安全。本條根據人體工程學原理提出了通道凈寬和局部凈高的最低要求。
5.2.2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于1.10m。欄桿應防止攀登,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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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2.1條制定。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處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較為集中,故臨空處欄桿高度應能保障安全。本條按住宅層數提出了不同的欄桿凈高要求。
5.2.3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00m。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樓梯井凈寬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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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2條、第4.1.3條、第4.1.5條制定,集中表述對樓梯的相關要求。樓梯梯段凈寬系指墻面至扶手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從安全防護的角度出發,本條提出了減緩樓梯坡度、加強欄桿安全性等要求。住宅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的規定與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對樓梯梯段寬度按人流股數確定的一般規定基本一致。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對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要求放寬為不小于1.00m。
5.2.4 住宅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的下部時,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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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5.4條、第4.2.3條制定,提出住宅建筑出入口的設置及安全措施要求。
為了解決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時產生的人流交叉干擾的矛盾,保證防火安全疏散,要求住宅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開布置。分別設置出入口將造成建筑面積分攤量增加,這是正常情況,應在工程設計前期全面衡量,不可因此降低安全要求。
為防止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上墜物傷人,要求對其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防護措施,如設置雨罩等。
5.2.5 七層以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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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6條制定。針對當前房地產開發中追求短期經濟利益,犧牲居住者利益的現象,為了維護公眾利益,保證居住者基本的居住條件,嚴格規定了住宅須設電梯的層數、高度要求。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若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住宅建筑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超過16m,可不設電梯。
5.2.6 住宅建筑中設有管理人員室時,應設管理人員使用的衛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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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根據居住實態調查,隨著居住生活模式變化,住宅管理人員和各種服務人員大量增加,若住宅建筑中不設相應的衛生間,將造成公共衛生難題。
5.3 無障礙要求
5.3.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臺;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5 無障礙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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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條根據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2001第5.2.1條制定,列出了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進行無障礙設計的部位。該標準對高層、中高層住宅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的部位還包括電梯轎廂。由于該規定對住宅強制執行存在現實問題,本條不予列入。對六層及六層以下設置電梯的住宅,也不列為強制執行無障礙設計的對象。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入口設臺階時,應設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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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本條根據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2001第7章相關規定制定。該規范規定高層、中高層居住建筑入口設臺階時,必須設輪椅坡道和扶手。本條規定不受住宅層數限制。本條按不同的坡道高度給出了最大坡度限值,并取消了坡道長度要求。
3 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于0.80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墻面,應留有不小于0.50m的墻面寬度;
5 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
6 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于15mm,并應以斜坡過渡。
5.3.3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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