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 |
目錄
前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9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9]88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87進行了修訂。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和總平面;4.建筑設計;5.室內環境;6.建筑設備。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術語”、“室內環境”的有關技術內容及規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環保”、“節能”方面的相關規定;3.取消了“防火與疏散”、“建筑構造”等章節,將其內容移至相關章節。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里大街1號,郵政編碼:150008)。
本規范主編單位: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規范參編單位:哈爾濱工業大學
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慶市設計院
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徐勤 荊濤 蔣春輝 廉學軍 陳永江 李桂文 吳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鄭犁 陳飆 徐達明 王曉亮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顧均 王陜生 翁皓 張南寧 吳雪嶺 王玨 陳向明 葉德強 郭曉巖
1、總則
1.0.1 為保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質量,使建筑設計滿足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美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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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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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1.0.3-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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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1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
表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1.0.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兒健康成長;
2 保證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環境安全,并具備防災能力;
3 符合節約土地、能源,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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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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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
2.0.1 托兒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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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幼兒園 kindergarten
對3周歲~6周歲的幼兒進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學前使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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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全日制幼兒園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兒僅白天在園內生活的幼兒園。
2.0.4 寄宿制幼兒園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兒晝夜均在園內生活的幼兒園。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生活和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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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生活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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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活動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兒生活單元中供幼兒進行各種室內日常活動的空間。
2.0.8 寢室 bedroom
幼兒生活單元中供幼兒睡眠的空間。
2.0.9 多功能活動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園嬰幼兒共同進行文藝、體育、家長集會等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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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母親直接哺乳的空間。
2.0.13 晨檢室(廳)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嬰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
2.0.14 保健觀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兒進行臨時隔離、觀察、治療的空間。
2.0.15 服務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對外聯系,對內為幼兒保健和教育服務管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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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供應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兒所、幼兒園人員飲食、飲水、洗衣等后勤服務使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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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兒所、幼兒園建設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1.2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設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
2 不應置于易發生自然地質災害的地段;
3 與易發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 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
5 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6 園內不應有高壓輸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道等穿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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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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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總平面
3.2.1 托兒所、幼兒園的總平面設計應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管網綜合等設計。總平面布置應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動場地、綠化、道路布置等內容,設計應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3.2.2 四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三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應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規定,其基地應符合本規范第 3.1.2 條規定;
2 應設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
4 應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采取隔離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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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兒園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2A 托兒所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 3m2 ;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區改、擴建的托兒所,設置室外活動場地確有困難時,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
3 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并宜采用軟質地坪;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游戲器具下地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宜設洗手池、洗腳池;
5 室外活動場地應有1/2以上的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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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綠地率不應小于30%,宜設置集中綠化用地。綠地內不應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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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托兒所、幼兒園在供應區內宜設雜物院,并應與其他部分相隔離。雜物院應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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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托兒所、幼兒園基地周圍應設圍護設施,圍護設施應安全、美觀,并應防止幼兒穿過和攀爬。在出入口處應設大門和警衛室,警衛室對外應有良好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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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托兒所、幼兒園出入口不應直接設置在城市干道一側;其出入口應設置供車輛和人員停留的場地,且不應影響城市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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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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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A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
3.2.9 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的幼兒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4、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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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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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A 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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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B 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托大班布置在二層,其人數不應超過60人,并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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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和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心理和生理特點。
4.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的窗臺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3 窗距離樓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應設內懸窗和內平開窗扇;
4 外窗開啟扇均應設紗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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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設雙扇平開門,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
4.1.7 嚴寒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寒冷地區宜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2 距離地面0.6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3 門的雙面均應平滑、無棱角;
4 門下不應設門檻;平開門距離樓地面 1.2m 以下部分應設防止夾手設施;
5 不應設置旋轉門、彈簧門、推拉門,不宜設金屬門;
6 生活用房開向疏散走道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
7 門上應設觀察窗,觀察窗應安裝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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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3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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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距離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兒經常接觸的室內外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陽角處應做成圓角。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2 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梯段兩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宜為0.60m;
3 供幼兒使用的樓梯踏步高度宜為0.13m,寬度宜為0.26m;
4 嚴寒地區不應設置室外樓梯;
5 幼兒使用的樓梯不應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應漏空,踏步面應做明顯警示標識;
7 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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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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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幼兒經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應設有臺階,當有高差時,應設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墻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走廊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14的規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凈寬(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應設雨篷,雨篷挑出長度宜超過首級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3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1.05m。
4.1.17 托兒所睡眠區、活動區,幼兒園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表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注:改、擴建的托兒所睡眠區和活動區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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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A 廚房、衛生間、試驗室、醫務室等使用水的房間不應設置在嬰幼兒生活用房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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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B 城市居住區按規劃要求應按需配套設置托兒所。當托兒所獨立設置有困難時,可聯合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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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2.1 托兒所生活用房應由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組成,各班應為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宜設公共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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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積及要求宜與幼兒園生活用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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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乳兒班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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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3乳兒班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
4.2.3A 托小班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A的規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
注: 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0m2 。
4.2.3B 乳兒班和托小班宜設喂奶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臨近嬰幼兒生活空間;
2 應設置開向疏散走道的門;
3 應設尿布臺、洗手池,宜設成人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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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C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并應互相通視。
4.2.3D 乳兒班和托小班活動區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距地1.2m的墻面應做軟質面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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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應單獨分區,并應設獨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動場地宜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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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當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4.2.5A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睡眠區應布置供每個嬰幼兒使用的床位,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四周不宜貼靠外墻。
2 配餐區應臨近對外出入口,并設有調理臺、洗滌池、洗手池、儲藏柜等,應設加熱設施,宜設通風或排煙設施。
3 清潔區應設淋浴、尿布臺、洗滌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廁位等設施。
4 成人廁位應與幼兒衛生間隔離。
4.2.5B 托小班衛生間內應設適合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為 0.25m以下。每班至少設 2 個大便器、2 個小便器,便器之間應設隔斷;每班至少設3個適合幼兒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為 0.4~0.45m,寬度宜為0.35~0.4m。
4.2.6 乳兒班衛生間至少應設洗滌池2個、污水池1個、保育人員廁位1個。
4.2.6A 托兒所生活用房除應符合以上條款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 4.3.4 條、第4.3.6 條、第 4.3.7 條、第 4.3.8 條、第 4.3.14 條、第 4.3.15 條、第 4.3.16 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