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7 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 號文)和《關于調整〈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 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筑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科研、教學和消防監督等單位意見,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 章和3 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筑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筑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并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 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筑統一按照建筑高度進行分類;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筑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 構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筑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并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 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鑒于本規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準,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和問題,請徑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 號,郵政編碼:100054),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和組織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釋。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審查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陜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杜蘭萍 馬 恒 倪照鵬 盧國建 沈 紋 王宗存 黃德祥 邱培芳 張 磊
王 炯 杜 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鄭晉麗 周 詳 宋曉勇 趙克偉 晁海鷗
李引擎 曾 杰 劉祖玲 郭樹林 丁宏軍 沈友弟 陳云玉 謝樹俊 鄭 實
劉建華 黃曉家 李向東 張鳳新 宋孝春 寇九貴 鄭鐵一
主要審查人:方汝清 張耀澤 趙 鋰 劉躍紅 張樹平 張福麟 何任飛 金鴻祥 王慶生
吳 華 潘一平 蘇 丹 夏衛平 江 剛 黨 杰 郭 景 范 瓏 楊西偉
胡小媛 朱冬青 龍衛國 黃小坤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總 則
1.0.1 為了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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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條規定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
在建筑設計中,采用必要的技術措施和方法來預防建筑火災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建筑設計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標。在設計中,設計師既要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間與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員的特點,采取提高本質安全的工藝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也要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構件的耐火極限、進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設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設施與有效的滅火、報警與防排煙等設施,以控制和撲滅火災,實現保護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的目的。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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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規范所規定的建筑設計的防火技術要求,適用于各類廠房、 倉庫及其輔助設施等工業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儲罐或儲罐區、各類可燃材料堆場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隧道及其輔助建筑。根據國家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區簡稱“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對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氣、石油化工、酒廠、紡織、鋼鐵、冶金、煤化工和電力等工程,專業性較強、有些要求比較特殊,特別是其中的工藝防火和生產過程中的本質安全要求部分與一般工業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本規范只對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設計做了原則要求,但難以更詳盡地確定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設計中的相關防火要求可以按照這些工程的專項防火規范執行。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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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對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 、花炮廠房(倉庫),由于這些建筑內的物質以劇烈的化學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關建筑設計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161 等規范中有專門規定,本規范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這些建筑或工程。
1.0.4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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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條規定了在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的防火設計原則。
當在同一建筑物內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功能的場所時,如住宅與商店的上下組合建造,幼兒園、托兒所與辦公建筑或電影院、劇場與商業設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區或場所之間需要進行防火分隔, 以保證火災不會相互蔓延。相關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規范及國家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當同一建筑內,可能會存在多種用途的房間或場所,如辦公建筑內設置的會議室、餐廳、鍋爐房等,屬于同一使用功能。
1.0.5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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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條規定要求設計師在確定建筑設計的防火要求時,須遵循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經濟技術政策和工程建設的基本要求,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從全局出發,針對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點和防火、滅火需要,結合具體工程及當地的地理環境等自然條件、人文背景、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在設計中,不僅要積極采用先進、成熟的防火技術和措施,更要正確處理好生產或建筑功能要求與消防安全的關系。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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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高層建筑火災具有火勢蔓延快、疏散困難、撲救難度大的特點,高層建筑的設計,在防火上應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過 250m 的建筑更是如此。我國近年來建筑高度超過 250m 的建筑越來越多,盡管本規范對高層建筑以及超高層建筑作了相關規定,但為了進一步增強建筑高度超過250m 的高層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條規定要通過專題論證的方式,在本規范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提出更嚴格的防火措施,有關論證的程序和組織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關更嚴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慮提高建筑主要構件的耐火性能、加強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設施、提高消防設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適應超高層建筑的消防救援裝備,設置適用于滿足超高層建筑的滅火救援場地、消防站等。
1.0.7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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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本規范雖涉及面廣,但也很難把各類建筑、設備的防火內容和性能要求、試驗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僅對普遍性的建筑防火問題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規定。設計采用的產品、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產品和材料標準的規定,采取的防火技術和措施還要符合國家其他有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
2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 術語
2.1.1 高層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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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明確了高層建筑的含義,確定了高層民用建筑和高層工業建筑的劃分標準。建筑的高度、體積和占地面積等直接影響到建筑內的人員疏散、滅火救援的難易程度和火災的后果。本規范在確定高層及單、多層建筑的高度劃分標準時,既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實際工程情況,也與現行標準保持一致。
本規范以建筑高度為 27m 作為劃分單、多層住宅建筑與高層住宅建筑的標準,便于對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區別對待,有利于處理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關系。
對于除住宅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廠房、倉庫等工業建筑,高層與單、多層建筑的劃分標準是24m。但對于有些單層建筑,如體育館、高大的單層廠房等,由于具有相對方便的疏散和撲救條件,雖建筑高度大于 24m,仍不劃分為高層建筑。有關建筑高度的確定方法,本規范附錄 A 作了詳細規定,涉及本規范有關建筑高度的計算,應按照該附錄的規定進行。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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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裙房的特點是其結構與高層建筑的主體直接相連,作為高層建筑主體的附屬建筑而構成同一座建筑。為便于規定,本規范規定裙房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與其相連的高層建筑主體對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這部分建筑;其他情況的高層建筑的附屬建筑,不能按裙房考慮。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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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對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后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一般包括黨政機關辦公樓,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會場所,較大規模的中小學校教學樓、宿舍樓,重要的通信、調度和指揮建筑,廣播電視建筑,醫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設施、主要的電力設施等涉及城市或區域生命線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facilities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
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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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本術語解釋中的“建筑面積”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筑首層或一層及二層,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個小型商業用房的總建筑面積。比如,一個上、下兩層室內直接相通的商業服務網點,該“建筑面積”為該商業服務網點一層和二層商業用房的建筑面積之和。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5 高架倉庫 high rack storage
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
2.1.8 明火地點 open flame 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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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本條術語解釋中將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與其他室內外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區別對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時間相對集中、短暫,并具有間隔性,同時又易于封閉或切斷。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2.1.9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2.1.10 耐火極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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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標準耐火試驗條件”是指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耐火試驗條件。對于升溫條件,不同使用性質和功能的建筑,火災類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構配件的標準耐火性能測定過程中,受火條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的火災類型確定不同標準的升溫條件。目前,我國對于以纖維類火災為主的建筑構件耐火試驗主要參照 ISO 834標準規定的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試驗;對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車輛的隧道等以烴類為主的場所,結構的耐火極限需采用碳氫時間-溫度曲線等相適應的升溫曲線進行試驗測定。對于不同類型的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也不一樣,比如非承重墻體,其耐火極限測定主要考察該墻體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而柱的耐火極限測定則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力和穩定性能。因此,對于不同的建筑結構或構、配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和所代表的含義也不完全一致,詳見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9978.1~GB/T 9978.9。
2.1.11 防火隔墻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體。
2.1.12 防火墻 fire wall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性墻體。
2.1.13 避難層(間)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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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室內安全區域”包括符合規范規定的避難層、避難走道等,“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臺以及符合本規范第 6.6.4條要求的天橋、連廊等。盡管本規范將避難走道視為室內安全區,但其 安全性能仍要有別于室外地面,因此設計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盡量避免通過避難走到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2.1.15 封閉樓梯間 enclosed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6 防煙樓梯間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7 避難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閃點 flash point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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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規定的試驗條件”為按照現行國家有關閃點測試方法標準,如國家標準《閃點的測定 賓斯基-馬丁閉口杯法》GB/T 261 等標準中規定的試驗條件。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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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 可燃蒸氣和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為可燃蒸氣或可燃氣體與其和空氣混合氣體的體積百分比。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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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 對于沸溢性油品,不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須具有熱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燒產生的熱量從液面逐漸向液下傳遞。當液下的溫度高于 100℃時,熱量傳遞過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體積膨脹,從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見的沸溢性油品 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2.1.21 防火間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注: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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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防火間距是不同建筑間的空間間隔,既是防止火災在建筑之間發生蔓延的間隔,也是一個保證滅火救援行動既方便又安全的空間。有關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見本規范附錄 B。
2.1.22 防火分區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1.23 充實水柱 full water spout
從水槍噴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 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2.2 符號
2.2 符號
A——泄壓面積
C——泄壓比
D——儲罐的直徑
DN——管道的公稱直徑
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閉段長度
N——人數
n——座位數
K——爆炸特征指數
V——建筑物、堆場的體積,儲罐、瓶組的容積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場或糧食筒倉、席穴囤、土圓倉的儲量
3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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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根據物質的火災危險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規定了生產和儲存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醫藥等有關行業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 的規定。
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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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條規定了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
(1) 表 3.1.1 中生產中使用的物質主要指所用物質為生產的主要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對較多或需對其進行加工等。
(2) 劃分甲、乙、丙類液體閃點的基準。
為了比較切合實際地確定劃分液體物質的閃點標準,本規范 1987 年版編制組曾對 596 種易燃、可燃液體的閃點進行了統計和分析,情況如下:
1)常見易燃液體的閃點多數小于 28℃;
2)國產煤油的閃點在 28℃~40℃之間;
3)國產 16 種規格的柴油閃點大多數為 60℃~90℃(其中僅“-35#”柴油為 50℃);
4)閃點在 60℃~120℃的 73 個品種的可燃液體,絕大多數火災危險性不大;
5)常見的煤焦油閃點為 65℃~100℃。
據此認為:凡是在常溫環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閃燃的液體屬于易燃液體,可列入甲類火災危險性范圍。我國南方城市的最熱月平均氣溫在 28℃左右,而廠房的設計溫度在冬季一般采用 12℃~25℃。
根據上述情況,將甲類火災危險性的液體閃點標準確定為小于 28℃;乙類,為大于等于 28℃至小于 60℃;丙類,為大于等于 60℃。
(3) 火災危險性分類中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確定基準。
由于絕大多數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均小于 10%, 一旦設備泄漏,在空氣中很容易達到爆炸濃度,所以將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氣體劃為甲類;少數氣體的爆炸下限大于 10%,在空氣中較難達到爆炸濃度,所以將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的氣體劃為乙類。但任何一種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不僅與其爆炸下限有關,而且與其爆炸極限范圍值、點火能量、混合氣體的相對濕度等有關,在實際設計時要加注意。
(4) 火災危險性分類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一般要分析整個生產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是否有引起火災的可能性。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一般要按其中最危險的物質確定,通常可根據生產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質、生產中操作條件的變化是否會改變物質的性質、生產中產生的全部中間產物的性質、生產的最終產品及其副產品的性質和生產過程中的自然通風、氣溫、濕度等環境條件等因素分析確定。當然,要同時兼顧生產的實際使用量或產出量。
在實際中,一些產品可能有若干種不同工藝的生產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產條件也可能不盡相同,因而不同生產方法所具有的火災危險性也可能有所差異,分類時要注意區別對待。
2)甲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甲類”第 1 項和第 2 項參見前述說明。
“甲類”第 3 項:生產中的物質在常溫下可以逐漸分解,釋放出大量的可燃氣體并且迅速放熱引起燃燒,或者物質與空氣接觸后能發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時放出大量的熱。溫度越高,氧化反應速度越快,產生的熱越多,使溫度升高越快,如此互為因果而引起燃燒或爆炸,如硝化棉、賽璐珞、黃磷等的生產。
“甲類”第 4 項:生產中的物質遇水或空氣中的水蒸氣會發生劇烈的反應,產生氫氣或其它可燃氣體,同時產生熱量引起燃燒或爆炸。該類物質遇酸或氧化劑也能發生劇烈反應,發生燃燒爆炸的火災危險性比遇水或水蒸氣時更大,如金屬鉀、鈉、氧化鈉、氫化鈣、碳化 鈣、磷化鈣等的生產。
“甲類”第 5 項:生產中的物質有較強的氧化性。有些過氧化物中含有過氧基(-O-O-) ,性質極不穩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強烈的氧化性,促使其它物質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熱量而發生燃燒爆炸。該類物質對于酸、堿、熱,撞擊、摩擦、催化或與易燃品、還原劑等接觸后能迅速分解,極易發生燃燒或爆炸,如氯酸鈉、氯酸鉀、過氧化氫、過氧化鈉等的生產。
“甲類”第 6 項:生產中的物質燃點較低、易燃燒,受熱、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接觸能引起劇烈燃燒或爆炸,燃燒速度快,燃燒產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等的生產。
“甲類”第 7 項:生產中操作溫度較高,物質被加熱到自燃點以上。此類生產必須是在密閉設備內進行,因設備內沒有助燃氣體,所以設備內的物質不能燃燒。但是,一旦設備或管道泄漏,即使沒有其它火源,該類物質也會在空氣中立即著火燃燒。這類生產在化工、煉油、生物制藥等企業中常見,火災的事故也不少,應引起重視。
3)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乙類”第 1 項和第 2 項參見前述說明。
“乙類”第 3 項中所指的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是二級氧化劑,即非強氧化劑。特性是:比甲類第 5 項的性質穩定些,生產過程中的物質遇熱、還原劑、酸、堿等也能分解產生高熱,遇其它氧化劑也能分解發生燃燒甚至爆炸,如過二硫酸鈉、高碘酸、重鉻酸鈉、過醋酸 等的生產。
“乙類”第 4 項:生產中的物質燃點較低、較易燃燒或爆炸,燃燒性能比甲類易燃固體差,燃燒速度較慢,但可能放出有毒氣體,如硫磺、樟腦或松香等的生產。
“乙類”第 5 項:生產中的助燃氣體本身不能燃燒(如氧氣),但在有火源的情況下,如遇可燃物會加速燃燒,甚至有些含碳的難燃或不燃固體也會迅速燃燒。
“乙類”第 6 項:生產中可燃物質的粉塵、纖維、霧滴懸浮在空氣中與空氣混合,當達到一定濃度時,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這些細小的可燃物質表面吸附包圍了氧氣,當溫度升高時,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應,反應中放出的熱促使其燃燒。這些細小的可燃物質比原來塊狀固體或較大量的液體具有較低的自燃點,在適當的條件下,著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燒。另外,鋁、鋅等有些金屬在塊狀時并不燃燒,但在粉塵狀態時則能夠爆炸燃燒。
研究表明,可燃液體的霧滴也可以引起爆炸。因而,將“丙類液體的霧滴”的火災危險性列入乙類。 有關信息可參見 《石油化工生產防火手冊》、《可燃性氣體和蒸汽的安全技術參數手冊》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資料。
4)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丙類”第 1 項參見前述說明。可熔化的可燃固體應視為丙類液體,如石蠟、瀝青等。
“丙類”第 2 項:生產中物質的燃點較高,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能夠著火或微燃,當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續燃燒或微燃,如對木料、棉花加工、橡膠等的加工和生產。
5)丁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丁類”第 1 項:生產中被加工的物質不燃燒,且建筑物內可燃物很少,或生產中雖有赤熱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災,如煉鋼、煉鐵、熱軋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的生產。
“丁類”第 2 項:雖然利用氣體、液體或固體為原料進行燃燒,是明火生產,但均在固定設備內燃燒,不易造成事故。雖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屬于物理性爆炸,如鍋爐、石灰焙燒、高爐車間等的生產。
“丁類”第 3 項:生產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質(原料、成品)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難著火、難微燃、難碳化,當火源移走后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廠房內為常溫環境,設備通常處于敞開狀態。這類生產一般為熱壓成型的生產,如難燃的鋁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加工等的生產。
6)戊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生產中使用或加工的液體或固體物質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時,不著火、不微燃、不碳化,不會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災,且廠房內為常溫環境,如制磚、石棉加工、機械裝配等的生產。
(5)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受眾多因素的影響,設計時還需要根據生產工藝、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產品及其副產品的火災危險性以及生產時的實際環境條件等情況確定。為便于使用,表 1 列舉了部分常見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3.1.2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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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條規定了同一座廠房或廠房中同一個防火分區內存在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時,該建筑或區域火災危險性的確定原則。
(1) 在一座廠房中或一個防火分區內存在甲、乙類等多種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如果甲類生產著火后,可燃物質足以構成爆炸或燃燒危險,則該建筑物中的生產類別應按甲類劃分;如果該廠房面積很大,其中甲類生產所占用的面積比例小,并采取了相應的工藝保護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將甲類生產部位與其他區域完全隔開,即使發生火災也不會蔓延到其它區域時,該廠房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者確定。如:在一座汽車總裝廠房中,噴漆工段占總裝廠房的面積比例不足 10%,并將噴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動滅火設施保護時,廠房的生產火災危險性仍可劃分為戊類。近年來,噴漆工藝有了很大的改進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護措施,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害減少。本條同時考慮了國內現有工業建筑中同類廠房噴漆工段所占面積的比例,規定了在同時滿足本文規定的三個條件時,其面積比例最大可為 20%。
另外,有的生產過程中雖然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質,但是數量少,當氣體全部逸出或可燃液體全部氣化也不會在同一時間內使廠房內任何部位的混合氣體處于爆炸極限范圍內,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險、可燃物全部燃燒也不可能使建筑物著火而造成災害。如:機械修配廠或修理車間,雖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類溶劑清洗零件,但不會因此而發生爆炸。所以,該廠房的火災危險性仍可劃分為戊類。又如,某場所內同時具有甲、乙類和丙、丁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或物質,當其中產生或使用的甲、乙類物質的量很小,不足以導致爆炸時,該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可以按照其他占主要部分的丙類或丁類火災危險性確定。
2 一般情況下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參見表 2。
表2 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

表 2 列出了部分生產中常見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最大允許量。本表僅供使用本條文時參考。現將其計算方法和數值確定的原則及應用本表應注意的事項說明如下:
1)廠房或實驗室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
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是實驗室或非甲、乙類廠房內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兩個控制指標之一。實驗室或非甲、乙類廠房內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總量同其室內容積之比應小于此值。即:

下面按氣、液、固態甲、乙類危險物品分別說明該數值的確定。
①氣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一般,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報警裝置的報警控制值采用該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 25%。因此,當室內使用的可燃氣體同空氣所形成的混合性氣體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5%時,可不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劃分。本條采用 5%這個數值還考慮到,在一個面積或容積較大的場所內,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擴散不均勻,會形成局部高濃度而引發爆炸的危險。
由于實際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甲、乙類可燃氣體的種類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對于爆炸下限小于 10%的甲類可燃氣體,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采用幾種甲類可燃氣體計算結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計算結果是 0.75L/m3 ,甲烷的計算結果為 2.5L/m3 ) ,取 1L/m3 。對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的乙類可燃氣體,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取 5L/m3 。
②液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在室內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要考慮這